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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林定國:舉證責任在當局 執法不會太草率

林定國重申,市民會否觸犯煽動或發布國家秘密等罪需視乎「犯罪意圖」及「客觀證據」,舉證責任在當局。(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日(23日)刊憲並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繼續解說條文。林定國重申,市民會否觸犯煽動或發布國家秘密等罪需視乎「犯罪意圖」及「客觀證據」,舉證責任在當局。

林定國強調,國家秘密罪內的免責條款,被告人的舉證責任,是在所有舉證標準最低的一種,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例如被告說「我真係唔知」,法庭也可能會信納。鄧炳強表明執法「不會太草率」,又澄清23條立法後,市民繼續享有包括遊行、集會的權利,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規定,是絕對沒有問題。

林定國強調,整套法律中除了客觀行為,也要考慮該事件的背後意圖或目的是什麼。他舉例指,如有市民將西方國家批評23條的聲明分享上網,如果當事人很認同言論,不斷放上網,並留言挑動市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仇恨,有機會違法;但如果只是好奇、求真,邀請大家回應,便很難說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被問到若不斷放上網尋求討論,但人們不理會,會否構成合理懷疑、即使不入罪「都拉佢返嚟問下」。鄧炳強回應表示「不會太草率」,指控方有責任證明犯罪,當搜集了證據、認為有足夠合理懷疑可能會檢控,才會「捉佢返嚟問」。

被問到若有人目的是希望不斷透過批評令政策取消,但其客觀效果或會煽動大家對政府憎恨,會否算作犯罪。林定國指出,要視乎客觀環境,如果該名人士較為固執,不斷批評政府的意圖是希望政府做得更好,便很難推論屬純粹挑起仇恨;但如果當政府回應後,仍然不斷批評,便可能令人懷疑有關意圖,不過他強調,舉證責任在當局,亦有一定難度。

鄧炳強表示,條例生效後,會評估被通緝人士是否實施新法例下對潛逃者的限制措施。對於新法例下會否有更多潛逃者,鄧炳強指,當局會否公布新一批通緝者名單與條例無必然關係,而且並非所有被通緝人士都屬法定潛逃者,需要經過相關法定程序作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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