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期限是國會於1973年給美國總統設置的一道門檻,旨在限制任何總統濫用戰爭的權力。《戰爭權力法》通過的大背景是,美國深陷越南戰爭,全美掀起空前的反戰浪潮,即便時任總統尼克松動用了總統否決權,但還是遭到國會參眾兩院的反殺,參議院更是以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否決了尼克松的否決權,大大超出法定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該法通過之後,共和黨籍的里根總統於1983年對黎巴嫩的軍事部署,1991年老布什發動的海灣戰爭,以及布什2001年發動的阿富汗戰爭和2003年發動的伊拉克戰爭均獲得國會的批准。相反,民主黨籍的總統在遵守《戰爭權力法》方面紀錄不佳。1993年時任總統克林頓在索馬里的軍事行動,奧巴馬於2011年在利比亞的軍事行動均超出60天的期限,兩者分別達到293天及22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