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激進團夥「屠龍小隊」策劃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隊長黃振強與主謀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負責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賬戶的眾籌資金逾67.4萬元,獲法官批准。法官張慧玲今日(21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申請有壓倒性的證據支持,信納黃、吳二人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界定的恐怖分子,而劉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上述財產屬恐怖分子財產,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因此下令該等財產予以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