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今次釋法明顯地是因為特區管治架構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面對重大的法律疑惑引致的司法危機,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疑解惑,以正視聽。釋法只是進一步澄清或清晰明確香港國安法在實際運作中所面臨的新問題,即進一步明確香港國安法一早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只是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使用做出具體明確的解釋,將這一法定職責更加清晰化明確化,而非職權改變或擴大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表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這其中其實更多的是進一步闡明國安法一早已經確立的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安委的法定職責;二是國安委有權對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且信息不公開;三是國安委所作出的判斷與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四是國安委的任何決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五是國安委具有凌駕性的憲制地位,特區任何機構,包括司法機構都不得干預其工作,並須絕對尊崇其所作出的決定。
回過頭來再看香港國安法的原有規定。
香港國內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國安法在有關設立國安委的條例中,開宗明義地規定:香港國安委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主要責任者,意即特區凡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甚至涉及是否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宜,國安委都具有責無旁貸的憲制責任,國安委必須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中發揮積極主動的主導作用,甚至可以說,在特區憲制框架內,國安委具有甚至完全可以凌駕一般司法系統的、至高無上的法定權力。
當然,這種權力必須受到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節制,即受到中央政府的監督與問責,國安委首席責任人必須根據中央的要求或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提交報告,包括香港國安法實際運作中出現的法律爭議,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解釋。香港國安法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國家憲法法理機制的延伸,即中國作為中央集權的國家,在對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香港特區的管治中,具有毋庸置疑的全面管治權,特首領導的國安委必須向中央政府負責,中央政府亦會行使全面管治權問責特首及國安委。
今次釋法其實就是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作出更為明確的闡釋。這也完全符合中共二十大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運行機制的治港方略,當然,完善的責任也可能是特區政府,也可能是中央政府,畢竟特區管治體系是「一國」主導「兩制」的以行政為主導的管治體系。中央具有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也具有確保「一國兩制」能夠發揮制度優勢的法定責任。
通過今次釋法,在落實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同時,進一步明確香港國安法的司法實踐的法理基礎,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強化了香港特區處理國安事務的自治權。釋法充分顯現了中央在運用全面管治權中的高超的政治智慧與憲制基礎,即中央通過釋法賦權特區政府,特別是香港國安委,確定國安委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主體,必須切實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在特區範圍內,凡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由香港國安委說了算。其中,是否准許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訴訟過程,屬於特區範圍內的行政管轄事務,由特首會同國安委確定,這實質上強化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而通過香港國安法的演繹,明確凡涉及國安事務必須納入香港國安法確定的法制框架,亦大大強化了香港特區的法治核心價值。
舉例來看,今次釋法的觸發點是因為黎智英國安案蓄意聘請外籍律師所致,但全部釋法內容並未觸及香港國安法第63條:「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中央顯然是在完全遵循基本法的憲制原則,將管理和處理香港國家安全問題的權力和責任賦予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處理自行決斷。
香港法律制度沿自英國的普通法體系,由法庭負責研判證據,法官有絕對的獨立審判權力確定是否犯罪。但維護國家安全並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政策政治判斷問題,必須由國安委作出判斷,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安委能夠掌握更為充足的資料和情報,並能夠站在維護社會安定發展繁榮的高度做出決定,這其中的法理邏輯並不會削弱法庭的獨立審案權,而是進一步完善並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要求特區司法系統也必須切實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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