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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釋法如明燈 照亮國安路

文/鄭久慧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就「亂港黑手」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狀Tim Owen為其辯護一事,特首上月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全國人大釋法,有效地防範危害國安行為,釐清香港國安法第65條中,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

細看香港國安法第3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香港國安法第8條亦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雖然香港國安法規定司法機構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但上月底終審法院的裁決突顯司法機構的短板及現有法制的局限性。終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容許涉國安風險的洋大狀為黎智英辯護,難以預防外部勢力對香港事務進行干預,亦將可能令外部勢力有機可乘取得可能危害國家主權的機密資料,違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特首建議人大釋法是合理做法。

香港國安法第65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故此國安法條文執行上的疑問,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視及解釋,才能堵塞機制漏洞,確保正確實踐,切實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

律政司的上訴理由反映國安法實施短板

維護國安路上有疑問,請人大釋法,是非常正確的做法,而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多,是否有走樣的地方,是否得到貫徹實施,絕對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關鍵。全國人大若能全面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現狀,進行必要的釋法,絕對是香港之福。

上月,為應對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運用酌情權,批准海外大狀Tim Owen參與黎智英國安案件辯護工作,律政司列舉了大量上訴理由,除了重申國安法的超然地位,亦反映國安法在港實施上的不足,其中最值得留意的就是司法語言問題。

在律政司呈交予上訴庭的理據,律政司指出:「香港國安法的中文文本是唯一的真實文本,英文版是『僅供參考』的」。事實上,國安法的英文譯本不具法律效力,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國安法只有中文版,沒有英文版,英文版只屬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翻譯,寫明「只供參考/ for information」。

為何香港國安法在最初翻譯成英文版時,或者在法庭首次引用無法律效力的國安法英文版條文進行裁決時,無人出言抗議阻止?若在實施初期,及時匡正國安法的語言問題,就不會讓不懂中文的洋大狀Tim Owen鑽空子。

國安法保釋條文的執行「日見走樣」

2021年2月終審的黎智英保釋案,是首宗涉香港國安法的終審案件。案件爭議的焦點是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的條文。單以條文推敲,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絕對不低。而終審法院經過一輪慎重研判,裁定不准黎智英保釋,更確立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本港法院對國安法沒有「違憲審查權」,沒有權力以不符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由,裁定國安法的任何條文違憲或無效。

然而,黎智英保釋案終審裁決後的一年多內,香港法庭不斷批出保釋予國安疑犯,某些獲釋的國安犯卻在保釋期間再次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再次被捕。究竟法庭衡量國安案件保釋的準則是否準確,國安法保釋條文的應用是否日見走樣呢?全國人大是否需要審視相關的執行情況呢?

例子一,鄒家成在2021年6月獲批保,法官在判詞中憐憫鄒家成身世不幸,童年悲慘。鄒家成在保釋後,得以完成學業,以大學學士畢業,但卻在畢業後一個月,即涉嫌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違反保釋條件再被國安處拘捕,還押至今。(案件編號:HCCP 294/2021)

例子二,余慧明在2021年7月在高院獲批保釋,筆者詳閱判詞,法官並未詳述為何信納余慧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僅在判詞第19節指考慮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後決定批出保釋。余慧明獲准保釋後,得以「家庭團聚」,可惜她並不珍惜,於保釋期間涉在社交網站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再被捕還押至今。(案件編號:HCCP 348/2021)

例子三,陳志全在2021年9月獲高院批保,3個月後即舉行婚禮。法官雖未明言結婚是保釋理由,但在判詞第30節明確提到陳的「未婚夫」,指出其未婚夫在港是法庭批保其中一項考慮。法官當時或已洞悉陳志全結婚的可能性,成其美事。(案件編號:HCCP 473/2021)

總括而言,在為23條立法暫未有時間表的今天,香港國安法是在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定海神針」,更是最可依靠的「法律利劍」,準確貫徹實施國安法對維護「一國兩制」及香港的安定繁榮,至為重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憲制權力,審視國安法落實情況,通過釋法堵塞執行機制上的漏洞,才能確保香港法庭正確實踐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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