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人大常委會釋法護國安 法理情兼備毋庸置疑

文/陳術

人大常委會釋法,一直在重要時刻發揮作用,為港解難!1999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判政府敗訴,裁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內地所生子女,不論婚生或非婚生等,都有居港權,當時特區政府指出會令167萬內地子女來港,故提請人大釋法處理問題;2016年立法會出現宣誓辱華事件,當時人大常委會亦主動釋法,解決了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每當香港出現重大爭議,人大常委會總是清楚解釋不同法律,為香港解決種種問題;今次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就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有必要性,具正當性,而且完全合法合憲

在法:國安法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相關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單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公眾可能未必能夠徹底明白當中因由,筆者認為,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有兩大重點,其一是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法案件的辯護律師,乃是香港國安法第47條需要認定的問題,要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其二則是,如果沒有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那就是香港國安委需要履行法定職責的時候,要就相關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即是說,如果有國安法被告要(或將來要)聘用海外律師,會否危害到國家安全,是否可以聘用,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沒有相關證明書,那就應由香港國安委作出判斷和決定。

當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後,我們再看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相關的法理基礎就更為清晰、容易理解,首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當香港國安法出現爭議之處,從憲法以至香港國安法層面,由人大常委會去解釋最為權威。其次,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香港特區法院在審案時遇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得到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即是香港法庭在國家安全等遇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最後,如果在相關情況沒有行政長官發出的同意書,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就包括香港國安委要「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即是有責任在必要情況下,就不同情況作出判斷以及決定。

從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到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問題應否發出證明書,以至在沒有證明書下香港國安委的職責,人們都可以看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都充分地闡述了香港國安法不同條文的作用,讓外界包括法律界都更清楚行政長官、香港國安委以及法庭彼此之間的職責。

在理:不能對涉國安問題視而不見

行政長官李家超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並表示人大釋法並非針對個案,而是對於普遍性的原則和義務做出釐清,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職權,正正體現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李家超指出今次人大釋法不是針對個案,但請容許筆者以黎智英案或將來類似情況的案件作出剖析,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在一宗香港國安法案件,案情特別嚴重,而且控罪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這些案件的案情本身可能已經無比複雜,從法律專業層面而言,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他們懂得普通法,但他們熟悉香港其他法律例如基本法嗎?又或者,香港國安法由中央制訂,他們了解我們國家的憲法嗎?由他們去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已經不是對香港國安法發展「有否幫助」的問題,而是他們能否充分理解香港國安法以至中國憲法等,已成一大問題。

同樣重要的問題在於,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ad-hoc admission)或類似形式來港參與審理案件,如是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是一般涉及其他普通法的案件,社會可以接受;只是,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是一般案件,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甚至是機密、不可外洩的資料,如果海外律師在處理完案件後,回到自己的國家,即使他欲保持專業操守,但被外國政要或政客迫使公開案件不應披露的內容,相關後果誰來承擔?所帶來的國安風險,又如何補救?相信不少社會人士如筆者一樣,不是不相信海外律師本人,而是不相信一直針對中國以至香港特區的外國勢力,因為只要一有藉口,他們就會窮盡一切手段來攻擊特區甚至中央,這是多年不變的事實,更是不得不防的攻訐。

在情:中央不會置香港於不顧

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中央一直關顧、支持着香港,今次各界的着眼點放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問題上,筆者在此基礎上想更為根本地看問題,包括香港國安法本身;香港國安法之制訂,並不是「空穴來風」或者中央「心血來潮」所以制訂,而是2019年6月香港爆發黑暴運動,暴徒在街頭上打砸搶燒,政客在議會內外、香港內外挑起事端,甚至不惜勾結外國勢力想推倒特區政府,在香港最危急之際,中央果斷地為香港制訂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香港得以止暴制亂,是中央在懸崖邊把整個香港拯救過來。

香港國安法是止暴制亂的定海神針,而它的作用絕不止於用在黑暴期間,今次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釋法,表面看是解釋有待釐清的法例,實則也是要為香港堵塞國家安全風險;來一個換位思考,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中央大可以由香港特區自行處理問題,那管香港特區以入境相關法例或者《法律執業者條例》解決問題,只不過,倘若外界憂慮的國家安全問題真的出現,到頭來要承擔後果的,還是希望社會穩定及和平的本港廣大市民。今次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國安法釋法,用心良苦,在情而言,亦是真切地希望為香港解決國安法在香港的執行問題。

結語:人大釋法彰顯香港法治優勢

在傳媒報道中,有人憂慮釋法等同「擴大行政權力」云云,不同的說法,都似在質疑香港國安法以至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但筆者想指出,從基本法到香港國安法,一直都是由香港法庭審理不同案件,包括有案件的終審權,不過,當一些重要法律有尚待釐清之處,就需要具有合法性、權威性的國家機構來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就是擔當相關角色的最權威機關。法庭審案,有不解問題必要時由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至優勢得以保留,而出現國家安全等迫切和凌駕性問題時,亦有中央機關為香港排難解困。故此,對於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筆者希望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都能清楚理解,在法、在理以至在情,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國安法釋法,就是處理相關問題的最好解決方法,沒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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