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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是機場|在旅遊提示抹黑 美加惡行唔要得!

文/稀思路

4月15日係「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係「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十周年,點解要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因為部分人可能會狹義地認為國家安全就係國土、政治安全,但其實,國家安全範疇或涉獵面甚廣,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網絡安全以至生態安全等,都係國家安全嘅重要構成部分,所以我哋維護國家安全,要全面更要方方面面。筆者想特別提提,外部勢力由黑暴運動開始,幾乎就冇停止抹黑過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最近美加又喺更新旅遊提示上面大做文章;今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筆者覺得我哋由外部勢力威脅去睇「總體國家安全觀」頗為合適。

繼英國同澳洲後,美國同加拿大政府分別因應香港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而「更新」對香港嘅旅遊提示,其中美國國務院加入描述,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大幅限制公民自由」,又指國安條例生效會「進一步」限制公民自由,又提到香港國安法同國安條例嘅域外效力。至於加拿大,除咗一樣提到域外效力之外,就指出國安條例嘅最長羈留日數等。

萬變不離其宗,外部勢力抹黑香港國安法或者國安條例,最常見嘅抹黑就係話國安條例「限制自由」,我哋又要不厭其煩地反駁,國安條例根本就冇限制自由,因為自由權利要喺合法嘅情況下行使,煽動、煽惑、竊取國家秘密以至勾結境外勢力等,明顯唔係「自由權利」;即使喺經常提倡自由嘅西方國家,都唔會容許有呢啲「自由」,如果讀者想了解多啲,可以了解下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

而講到域外效力,筆者更加想直接指出,一定或適當嘅域外效力,係國家安全法嘅國際標準,有分析就指出過,多年來美國先後通過《間諜法》、《國家安全法》、《煽動叛亂法》、《關於制裁洩露國家經濟和商業情報者法令》等等,種類繁多,包括國安法在內嘅美國大部分法律都有「域外效力」。另外,美國仲進一步發展出「效果原則」,只要發生喺國外嘅行為喺美國境內產生「效果」,不論行為人國籍或住所等,美國都可以行使管轄權,美國真係可以大膽講句「問你怕未?」

從以上例子,讀者可以睇到,好多外部勢力抹黑香港國安條例嘅內容,其實佢哋自己都做緊,而且做得更多兼更深,喺呢個情況下,筆者真心唔明白,到底佢哋批評香港啲乜?再舉一個例子,關於延長羈留日數,喺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英警權力擴張,可以喺無搜查令情況下執行搜查,亦可以喺冇逮捕令下逮捕並羈押嫌疑人,最長可羈押14天;另外,大部分罪名有域外效力,英國政府可以根據國安法指控並逮捕外國公民。

今次抹黑香港嘅切入點,係美加等國更新旅遊提示,讀者可以諗下,除咗許智峯呢類潛逃政客(擺明違法兼反中亂港),一個喺英澳美加嘅公民或者商人,佢哋會唔會無故觸犯國安條例或者香港國安法?會唔會無違法行為而來港經商、學習或者旅遊,但又無故跌入法網?講嚟講去,其實就係外部勢力又喺度搞事,所以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所言極是,有關國家的旅行提醒無視客觀事實,惡意貶損香港國際聲譽,企圖阻撓正常的商業和人員往來。我們強烈敦促有關國家立即停止污衊抹黑香港國安立法,立即撤銷不實旅行提醒,調整相關錯誤評級,移除阻礙同香港交流合作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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