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 |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下載APP
標籤

萬里馮論政|反駁英美對國安條例通過的無理指責

文/馮煒光

延宕26年多的基本法23條終於在3月19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這是香港歷史性的日子,可喜可賀,值得永載史冊。特首李家超在三讀通過後表示會簽署及刊憲及在3月23日生效。23條的法律在3月23日生效,真夠意思。當然英美立即坐不住,胡亂發炮攻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通過。但他們的指責是沒有根據的,凸顯他們的雙重標準和作賊心虛。

英美說23條通過影響香港市民的言論自由。誰都知道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在影響國家安全時,美國這自詡「尊重言論自由」的國家,也會有所限制。最經典便是2013年美國前特工斯諾登爆料,指美國有「棱鏡」計劃等大規模監控美國人慣用的手機和社交平台。從保護美國人私隱和斯諾登個人言論自由來說,他的爆料有一定道理,但這確實嚴重影響美國的國家機密,以至安全;於是美國政府不遺餘力地追捕斯諾登,甚至攔下別國政要的飛機,原因只是因為有消息指斯諾登匿藏在該飛機上。美國政府親身示範了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有衡突時,「禁區」在那裏。

英美又說23條定義廣泛,這會影響英美人士在香港居住和生活。英國外相卡梅倫甚至說會對外國在港機構帶來不確定性。這又是謬論。英國在2023年時剛更新了其國安法,內容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嚴苛,甚至引入一套「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又不見有外國駐英機構提出異議?更何況香港是奉行普通法的,會按普通法的制度和方法去詮釋23條。普通法源自英國,英國人卡梅倫應更為熟悉,何以有這麼多疑慮?

若說23條內容定義廣泛,英美人士不習慣。筆者反問,我國境內實行大陸法,不是英美的普通法。我國早在2014年(十年前)便已通過並生效《反間諜法》,其中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一言以蔽之,不容許境內外勾結進行間諜活動,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這其實也是國際慣例,英美也有類似條款,且刑期很重。英國是終身監禁,美國甚至可判死刑,香港最高只判20年監禁。若按英美邏輯,我國在十年前便有《反間諜法》,且和他們習慣的法制不一樣,會為這些組織帶來「不確定性」;那麼在這十年裏英美設在我國的境內所有組織(當然包括投資了不動產的英美資金),早已應跑光了。為何卻是草木不驚?反而和英美同樣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有了反間諜條文,有了反勾結的23條,英美便跳出來說「定義空泛」、「不確定性」呢?只有一個合理推論,他們以往確實有借香港這個國際城市但又缺乏23條這道「保護之門」之便,在搞境內外勾結。今天有了23條這道「門」、這道「防火牆」,他們便不爽了,便上蹦亂跳了。立法議員馬逢國便在立法通過後爆料,指早在十年前攬炒派議員在休會期間有默契地飛到世界各地,再匯聚在香港附近,研討如何挑戰政府,製造麻煩,目的是癱瘓立法會和政府的運作。

卡梅倫又說香港的聲譽賴以法治和機構獨立運作。言下之意是法庭獨立審判。卡梅倫又錯了。23條立法有那一條條文,是不奉行普通法?又有那一條條文要求法官必須按檢控部門要求判案。3月19日便有一個例子充分顯示法官的獨立審判,事緣12港人案中的廖子文和鄭子豪,因為原審法官「判刑缺陷」而上訴得直,當庭釋放。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在上訴庭表示「根本無咩唔公平」,上訴庭毋須介入。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不太理解羅的觀點,按照律政司說法,游官(即原審法官游德康)毋須在判辭後記提出下調刑期,原審法官「唔會講一句無意義的說話」。12港人中這兩位被告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這是嚴重罪行,嚴重影響香港穩定和秩序。但上訴庭法官不會因為所涉罪行嚴重,便只聽律政司的意見,唯律政司要求馬首是瞻。法官反而會按法理原則、按常理去分析整件事,並作出刑期已滿,當庭釋放的裁決。由此可見,香港法官是秉持獨立審判原則的,不會因為行政機關想以儆效尤,便一切都聽行政機關的。

從英美自己做法、香港法庭的實例以至我國過去十年在《反間諜法》生效後,英美如何自處;在在說明英美今天對23條通過的指指點點,其實是別有用心。他們不是擔心港人和其國民在香港正常生活和工作會受影響。他們擔心的,恐怕是間諜行為不可能繼續吧。這樣的擔心,便讓他們擔心夠吧!

更多閱讀:

外交公署駁斥卡梅倫:干預阻撓注定徒勞無功 殖民舊夢可以休矣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萬里馮論政|反駁英美對國安條例通過的無理指責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