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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圖)記者直擊 | 街上乞丐漸多 有內地有外國的 亦有本地哀歌

【點新聞報道】乞討人員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有能力工作但認為行乞可獲更多收入的人士,他們寧願行乞,不願接受救助;二是在市場上難以找到工作的失業人員,他們認為行乞是其維持生計的方法,所以即使接受短暫性的救助,也可能很快便「重操故業」;三是真的需要協助,但是無能力表達意思的乞討人員,尤其是殘疾人士,他們受到監視、看管,未必能與救助人員明確表達意願等。

近期,一則「泰國警方在曼谷街頭拘捕了六名年齡介乎28至41歲中國籍乞丐」的新聞引發國際關注,有網友指出在香港街頭也常看到內地來港乞丐。記者連日走訪鬧市區街頭,發現有乞丐不只有內地人,亦有本地港人,不只有殘疾人,亦有四肢健全或者賣藝者。

來自福建的行乞者,拜託記者幫忙買一份八寶粥。(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其實,街頭行乞是違法行為,在香港已經是人所共知的常識。港英政府1977年增補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對乞取施捨的人的懲罰」規定: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隧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做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定罪後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1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

境外乞討者

過去五年,內地人士因行乞被警方拘捕、檢控及判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區、油尖區及旺角區一帶,因行乞被警方拘捕的內地人士主要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一般稱為「雙程證」)來港。記者就看到有身體殘疾的內地人,或者年邁者來港行乞,普遍的原因是「在內地很難要到錢」,平均每7天回深圳一次,隨後再返回香港,以免逗留時長過期。在香港的住宿需求就通過油麻地和尖沙咀每日100元的床位來解決。平均一日行乞收入在100至400港元左右。

內地婆婆來港行乞,不少港人路過施捨,婆婆看到記者拍照十分警惕,起身轉移。(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來自法國的乞討者,稱自己失去雙腿後,妻子離開,目前和上班族兒子相依為命,住在重慶大廈。(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作為國際化城市的香港,丐幫也是來自五湖四海,亦有不少海外丐幫!記者在尖沙咀地鐵隧道發現法國行乞者,旺角港鐵站出口附近亦曾有俄羅斯丐幫,他們有的身負殘疾,有的舉起紙牌以揹包客造型示人,乞討旅費。他們大多聲稱當地經濟不景氣,迫於無奈來香港,每隔數月就會離港,待到簽證辦好再來,如此循環。

來自海外的賣藝者,在灣仔天橋。(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記者諮詢入境處高級主任將會對內地或海外乞討者作何規管,入境處回應表示:會將執法部門通報的行乞者資料加入監察名單內,當有關人士日後再次入境香港時,入境處人員會將其截停並進行詳細訊問。倘若該人士未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是否持有與來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簽證或簽注和有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紀錄等),或入境處人員認為其訪港目的有可疑,有關人士將會被拒絕入境香港。此外,入境處亦會將在港行乞而被定罪的內地人士名單,送交內地有關部門,供內地發證機關日後在審批有關人士的赴港申請時一併考慮。而其他執法部門會繼續留意本港的行乞活動並進行調查,包括相關活動有否涉及集團操控。

來自河南省駐馬店的82歲老人,身體不錯,行乞日收入200多元,其中100元在尖沙咀租住床位。每次來港最長逗留7天。(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負責油尖旺社區工作多年的立法會議員梁文廣認為,內地和海外人士或會來港乞討,側面反映港人富有愛心,但執法部門亦應加強調查和規管,以免騙錢博同情的個案被有心之人利用,激發兩地矛盾。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選委會成員陳曉峰認為,境外旅客最緊要是需遵守當地法律,「內地的扶貧工作已經做得很好,如果需要錢,社會可以探討別的方法來解決,不一定走到乞討這一步」。

本港乞討者

香港本地人,60多歲,身體有殘疾,深入溝通存在困難。(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目前香港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綜合援助金、社會福利署的緊急救助服務、露宿者之家和各種社會團體的支援服務,露宿者和窮困市民,只要願意向政府社工求助,都能獲得支援協助,不一定要淪落街頭行乞。但記者近日在街頭觀察發現,一些操本地口音、自稱香港土生土長的乞討者,多為60歲以上的長者。

香港本地乞討者,每日露宿公園。(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梁文廣認為,也有本地人乞討的現象存在,最好能夠了解背後的動機,是需要物質幫助,還是有情緒問題。法律界別立法會議員林新強認為「最重要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執法之外,建議派出社工了解行乞者背景,靈活處理個案。

港人長者街頭行乞,多稱無兒無女。(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香港立法禁止街頭行乞,但實際執法過程中,並非所有乞討者全數拘捕定罪。香港保安局前局長李少光曾這樣解釋:「是否定罪我們主要視乎他有否預謀;其次有否行騙成分。如果他真的是連吃飯的錢也沒有,這種情況下是情有可原的。街頭行乞定罪與否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

街頭賣藝算不算乞討?

來自內地的賣藝者。(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近年來,香港人流密集的地區如銅鑼灣、旺角等出現了一批街頭表演者,其表演為行人提供娛樂,也增加了香港的藝術氣息。但是在香港,街頭表演一向是個灰色地帶,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第4防擾罪及雜項罪行中第15條: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均屬違法;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油麻地街頭賣藝者。(點新聞記者周傾芫攝)

2017年,就曾有日本街頭歌手Mr. Wally在旺角的街頭表演,被警方叫停。也就是說,在香港公眾街道上進行街頭表演的,如果未經申請,就將視為犯法。儘管如此,在廉價旅行盛行的當下,還有不少街頭藝人選擇來港賣藝。

有人提出建議,對賣藝行為頒發牌照。梁文廣認為,此舉可在本地賣藝者當中推行,對持旅遊簽證的境外人士則不適用。針對行乞這一行為,不同的人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正方:不應「一刀切」立法禁止

部分認為應接受行乞的人士指出,人們有選擇其謀生方法的自由,若然他們選擇行乞以過活,社會應尊重其權利。乞討人員大多未必有謀生的能力,若然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一刀切」禁止行乞的行為,可能會危害該批人士的性命。而且,他們認為杜絕該批人士的生計,可能令他們鋌而走險。而一般市民都願意協助有困難的人士,對行乞行為並不抗拒。

反方:讓行乞在香港地界上消失

部分認為應禁止行乞的人士指出,行乞行為對其他行人帶來滋擾,影響道路暢通,並影響城市的形象。政府應雙管齊下,一方面禁止行乞,另一方面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

但除上述兩種意見之外,亦有人認為,行乞行為自古有之,禁之不絕。若然如此,社會可取一個平衡點,例如禁止行乞行為在人流密集的地方發生,以免影響道路的暢通,對其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在執法時採取先勸喻後檢控的方式等。但是針對有人通過組織行乞者以謀利的行為,執法機關應嚴厲執法。

市民要給錢嗎?

梁文廣認為,是否施捨還是以市民自己的意願為先,但最好先分辨下對方是否在博取同情,如發現可疑情況,可以通知社會福利署或者報警。林新強認為,要在本港加強「乞討違法」的意識宣傳,不鼓勵市民給錢,助長乞討風氣。

結語

任何一個社會都希望人人豐衣足食,而不是在街道上出現行乞行為。點新聞記者過去一段日子走訪全港各區,的確遇到不少內地來的行乞者,但多走幾步、多作觀察之後,發現眾多行乞者,也有來自發達國家的人士,又有本地的中年、長者。

如果我們要為問題尋根究柢,包括似乎多了本地長者行乞,可能經濟也是一個因素。在香港,一直有子女供養、自己儲蓄以至社會福利金等退休支柱,只是部分長者長年累月在基層工作,「餐搵餐食餐餐清」,又未必懂得尋求協助,在這繁華都市,當人們看到有人行乞時,除了在探究他們來自「何方」,可能還要思考一個問題,這些生活在香港的「圈外的羊」,尤其是長者,是否需要各方協助?有關行乞的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其實也是一個關於經濟及福利的問題。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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