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新聞報道】律政司6月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港獨」意味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高院日前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本港多名法律界同政界人士今日(4日)發聲表態。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對於特區政府是否應進一步上訴,認為應進行周全、客觀的考量。從原則上來說,如果政府認為高等法院有誤判的事實理據,即可上訴,惟從實際程序上來看,上訴難度較高,最好在有把握勝訴的情況下進行。眼下最緊要的是香港市民在法院判決的基礎之上,從意識層面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負有有效預防、制止和懲治的責任,法官在判詞中也承認這一點。可是,人們只能從判詞中看出,這一責任是如何沒有被履行,特別是在法官清楚認為「毫無疑問,這首歌的目的是為了喚起反建制情緒和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信念」。他支持特區政府繼續上訴,若法院後續頒發禁制令,將對谷歌引擎的檢索結果起到限制作用。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對此次判決結果深感失望。她認為,法庭不能過於強調執行上的技術問題,而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這一凌駕性要求。因而就此次判決,她認為律政司應研究盡快上訴。就此次判詞中提到的一點,行政長官在7月11日發出證明書,指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是政府首次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法庭發出證明書,但可惜的是,法庭並沒有完全理解「證明書」的重大法律作用和意義,她建議法院進一步釐清國安法的重要性。此外在現階段,立法機關應動用一切手段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可依據基本法第48條,發出行政命令,堵塞判決漏洞。
立法會議員鄧飛基於對高等法院判詞和國安法相關附則的研讀,支持律政司依循國安法第43條,來採取刑事性的禁制行動。他表示,從國安法第43條細則來看,其實已經賦予執法部門非常充足的法律依據,對涉嫌在網上發布危及國家安全電子訊息者,採取刑事性的禁制行動。因此,這次申請禁制令失敗後,與其採取同樣性質的上訴行動,不如重回正軌,名正言順地依據國安法第43條採取執法的禁制行動,除了執法效果更有保障之外,也可讓國安法樹立其本來就應有的權威。(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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