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6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7月28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多名法律界人士建議,律政司應審慎研究判詞,積極考慮進行上訴。
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表示,法庭的判決需要尊重但使人感到十分遺憾。法官給出的理由牽強,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信服。法官在判詞中亦承認歌曲內容違反國安法,在香港國安法下法庭亦有法定責任去維護國家安全,但法庭拒不發禁制令原因之一是不信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認為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此問題,說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並認為禁制令會損害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令人嘖嘖稱奇,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錯,亦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
黃國恩指出,首先香港國安法能處理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為;至於一罪兩審,禁制令與刑事檢控是兩回事,互不矛盾,反而對打去潛在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有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加可維護國家安全;所謂言論自由、寒嬋效應更是言過其實,律政司的申請禁制範圍限於違反國安法,絕不損害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哪來什麼寒蟬效應?對於這樣的判決,律政司應積極考慮上訴。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認為,縱然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該首「獨歌」仍廣為流傳,甚至被誤當成「國歌」,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合法性,並有充分的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支持。然而,法官在裁決上並沒有全面充分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理據和法律基礎。
傅健慈強調,禁制令可限制協助及教唆違令者同樣負上刑責,任何一方違反禁制令的內容,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刑事處罰,有利於適當行使司法工作,相信大部分市民會遵守禁制令。律政司應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社會穩定,彰顯法治公義。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表示,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時,已強調只針對有意違令者,沒有意圖作出有關行為或沒有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不屬於被告範圍內,而涉案行為將於禁制令頒布後才被禁止,若有人在禁制令頒布前已發布及傳播該首「港獨」歌曲,則須按事實及證據去判斷懷疑的行為是否屬於持續行為。律政司還表明,會為新聞工作加入豁免條款,豁免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進一步釋除社會的擔心,不存在「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的情況。律政司有必要考慮通過上訴、防止有關「港獨」歌曲繼續為禍,傳遞對「港獨」零容忍的明確信號。
(大公報記者龔學鳴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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