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靖海侯
底線所在,不能退!
01 事實
一些事實很清楚:
1.《願榮光歸香港》是「港獨」歌曲,人所共知;
2.《願榮光歸香港》的問題,是國家安全問題;
3.特區政府申請相關禁制令,是維護國家安全行為;
4.香港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已造成該歌更多傳播。
在上一篇文章《香港有關司法行為,能更靠譜點嗎?》中,靖海侯已指出:
《願榮光歸香港》一歌,政治主張明確,政治對抗明顯,完全響應並服務於在香港發生的「顏色革命」,是不折不扣的「港獨」歌曲;宣揚、使用及奏唱該歌,與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的暴力暴動性質一般、同氣相求。
一些事實更清楚:
1.該歌創作之一Thomas曾表示,所作歌曲要符合現場氛圍(暴力暴動現場),而參考編曲主要來自於英國國歌《天佑吾王》、美國國歌《星條旗》等;
2.該歌自推出,反中亂港勢力即廣泛用於各種反中亂港活動,在網上肆意宣揚及傳播,他們稱其為「香港國歌」,並導致「香港&國歌」在Google等互聯網平台的搜索結果錯置,使香港運動隊在參加國際賽事時,多次被人錯播國歌;
3.香港由亂到治後,有關勢力在本地社會及海外繼續利用該歌發起各種軟硬對抗;那些海外的反中亂港活動現場,每次都會奏唱該歌。
性質毋庸置疑,危害持續發生,面對這麼一首旨在挑戰國家安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港獨」歌曲,看着它仍然大行其道、肆意流傳,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特區政府申請予以禁止,不是理所當然嗎?
然而,特區政府申請不僅被否決,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詞還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不僅無益於解決問題,還造成了「港獨」歌曲的更大傳播,更可能造成香港社會新的誤判。還是那句話:
「香港高等法院的這一判決,不是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是客觀上在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這一判決,必須予以糾正!
02 效用
《願榮光歸香港》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及風險,現實而具體。特區政府申請禁制令,必要、合法、正當。
香港高等法院以禁制令沒用為理由,在此,靖海侯掰開了揉碎了,不妨再直接點明:
1.禁制令有見效快的特點,可即時制止更多「港獨」歌曲傳播行為,能多制止一宗是一宗;
2.禁制令有警示性的作用,可有效防範傳播「港獨」歌曲的想法和活動,避免更多人犯罪;
3.禁制令有系統性的影響,可清晰傳遞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眾志成城的意志,鞏固體制性合力;
也就是說:
1.禁制令的作用,在於懲治更重在預防;
2.禁制令的功能,在於追究更在於警示;
3.禁制令的效應,在於短期也在於長期。
不是沒有用處,而是大有用處;不是無關緊要,而是關係大是大非;不是與香港國安法相互衝突,而是與香港國安法並行不悖。
打個比方說,禁制令就像豎在香港特區隨處可見的一張道路指引牌,可以清楚無誤地告訴人們可以走哪邊、不能走哪邊,與香港特區標準地圖的標註完全相符,且對人們行正道另有清晰、具體、到位的幫助。
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上,香港國安法是國家「重器」,特區禁制令是本地「法器」。國家重器和本地法器都要有,而本地法器越多,才能避免香港社會更多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禁制令這一「法器」,恰恰不會引起所謂「寒蟬效應」,恰恰是保護更多人遠離煽惑、誤墜法網。
03 矯正
香港高等法院否決特區政府申請,事情絕不會就此止步。可以預見的是: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一定會上訴!
一些基本的邏輯是:
1.禁「獨」歌,國家安全底線所在,絕不能後退;
2.申請禁制令,依法且出師有名,應當再堅持;
3.「獨」歌還在且問題更大,判決後形勢更緊迫;
4.司法上尚有空間,香港高等法院還可以補救。
香港高等法院需要明白:
1.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是履行特區主要責任的重要一環,司法機構如意識不足、責任缺位,會造成嚴重問題;
2.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意識要統一,行動要具體,香港司法機構履行這一憲制責任好不好,就看其作出的一次次司法判決;
3.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得到充分授權,完全有能力層層壓實責任,完全有辦法運用司法程序實現自我矯正。
下一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若提請上訴,恰恰是堅持依法踐行有關責任,恰恰可以讓香港司法機構再重新審視有關責任,再認識、再釐清、再把握「港獨」歌曲問題的嚴重性、解決問題的迫切性、判決結果的重要性。
在禁制令上,香港司法機構推動自我矯正,無疑是一種好的方式。
04 選項
解決「港獨」歌曲問題,不只有一個選項。
香港國安法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解決「港獨」歌曲這一類具體的國家安全問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肩負共同責任。
事實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的工具箱非常豐富,比如: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13、14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可以制定有關政策,推進特區層面的執行機制建設,協調有關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法律解釋,特區國安委可以作出有關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特區立法機關也可以通過修訂現有立法,在禁止「港獨」歌曲上提供更多解決方案。
實際上,解決「港獨」歌曲問題,辦法很多;根本上,「港獨」歌曲問題必須解決,這是底線。
就已經採取的辦法,就目前階段,靖海侯想再問香港高等法院「三個問題」:
1.自己能處理的問題,是否必須交給其他方面處置,這樣對解決問題好不好;
2.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應該交給其他方面承擔,這樣對司法機構好不好;
3.自己正造成的後果,是否一定交給其他方面補救,這樣對香港社會好不好?
05 覺悟
撥亂反正前,香港暴露出一系列司法問題。對社會上的詬病,司法機構曾經困擾不已。
香港由亂到治,香港司法機構也受益其中,從「泛政治化」中解放,並在香港國安法加持下,得以鞏固權威、提升聲譽。
香港司法機構應該能釐清其中的邏輯。
靖海侯此前寫過一篇文章《如果沒有國家安全,還會有香港的「司法獨立」嗎?》,從本次關於「港獨」歌曲的判決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還需要「好好補課」。
正如那篇文章裏說的:
二十大報告中,涉港論述部分有一句話——「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所以要完善,自然是因為有問題;所以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出,自然是因為緊要且重要。對此,香港司法機關不能「佯裝不知」。
「越主動,越主動;越被動,越被動。」靖海侯在多篇文章裏強調的這句話,香港司法機構可以再想想。
總之,在禁止「港獨」歌曲上,如果香港法院自身不糾正,特區其他政權機關都要對此依法介入、積極作為,窮盡一切辦法解決問題。
這一點,靖海侯非常肯定!
(來源:「靖海侯」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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