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侯:香港法院判決錯誤必須糾正

文/靖海侯

底線所在,不能退!

01 事實

一些事實很清楚:

1.《願榮光歸香港》是「港獨」歌曲,人所共知;

2.《願榮光歸香港》的問題,是國家安全問題;

3.特區政府申請相關禁制令,是維護國家安全行為;

4.香港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已造成該歌更多傳播。

在上一篇文章《香港有關司法行為,能更靠譜點嗎?》中,靖海侯已指出:

《願榮光歸香港》一歌,政治主張明確,政治對抗明顯,完全響應並服務於在香港發生的「顏色革命」,是不折不扣的「港獨」歌曲;宣揚、使用及奏唱該歌,與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的暴力暴動性質一般、同氣相求。

一些事實更清楚:

1.該歌創作之一Thomas曾表示,所作歌曲要符合現場氛圍(暴力暴動現場),而參考編曲主要來自於英國國歌《天佑吾王》、美國國歌《星條旗》等;

2.該歌自推出,反中亂港勢力即廣泛用於各種反中亂港活動,在網上肆意宣揚及傳播,他們稱其為「香港國歌」,並導致「香港&國歌」在Google等互聯網平台的搜索結果錯置,使香港運動隊在參加國際賽事時,多次被人錯播國歌;

3.香港由亂到治後,有關勢力在本地社會及海外繼續利用該歌發起各種軟硬對抗;那些海外的反中亂港活動現場,每次都會奏唱該歌。

性質毋庸置疑,危害持續發生,面對這麼一首旨在挑戰國家安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港獨」歌曲,看着它仍然大行其道、肆意流傳,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特區政府申請予以禁止,不是理所當然嗎?

然而,特區政府申請不僅被否決,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詞還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不僅無益於解決問題,還造成了「港獨」歌曲的更大傳播,更可能造成香港社會新的誤判。還是那句話:

「香港高等法院的這一判決,不是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是客觀上在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這一判決,必須予以糾正!

02 效用

《願榮光歸香港》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及風險,現實而具體。特區政府申請禁制令,必要、合法、正當。

香港高等法院以禁制令沒用為理由,在此,靖海侯掰開了揉碎了,不妨再直接點明:

1.禁制令有見效快的特點,可即時制止更多「港獨」歌曲傳播行為,能多制止一宗是一宗;

2.禁制令有警示性的作用,可有效防範傳播「港獨」歌曲的想法和活動,避免更多人犯罪;

3.禁制令有系統性的影響,可清晰傳遞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眾志成城的意志,鞏固體制性合力;

也就是說:

1.禁制令的作用,在於懲治更重在預防;

2.禁制令的功能,在於追究更在於警示;

3.禁制令的效應,在於短期也在於長期。

不是沒有用處,而是大有用處;不是無關緊要,而是關係大是大非;不是與香港國安法相互衝突,而是與香港國安法並行不悖。

打個比方說,禁制令就像豎在香港特區隨處可見的一張道路指引牌,可以清楚無誤地告訴人們可以走哪邊、不能走哪邊,與香港特區標準地圖的標註完全相符,且對人們行正道另有清晰、具體、到位的幫助。

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上,香港國安法是國家「重器」,特區禁制令是本地「法器」。國家重器和本地法器都要有,而本地法器越多,才能避免香港社會更多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禁制令這一「法器」,恰恰不會引起所謂「寒蟬效應」,恰恰是保護更多人遠離煽惑、誤墜法網。

03 矯正

香港高等法院否決特區政府申請,事情絕不會就此止步。可以預見的是: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一定會上訴!

一些基本的邏輯是:

1.禁「獨」歌,國家安全底線所在,絕不能後退;

2.申請禁制令,依法且出師有名,應當再堅持;

3.「獨」歌還在且問題更大,判決後形勢更緊迫;

4.司法上尚有空間,香港高等法院還可以補救。

香港高等法院需要明白:

1.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是履行特區主要責任的重要一環,司法機構如意識不足、責任缺位,會造成嚴重問題;

2.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意識要統一,行動要具體,香港司法機構履行這一憲制責任好不好,就看其作出的一次次司法判決;

3.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得到充分授權,完全有能力層層壓實責任,完全有辦法運用司法程序實現自我矯正。

下一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若提請上訴,恰恰是堅持依法踐行有關責任,恰恰可以讓香港司法機構再重新審視有關責任,再認識、再釐清、再把握「港獨」歌曲問題的嚴重性、解決問題的迫切性、判決結果的重要性。

在禁制令上,香港司法機構推動自我矯正,無疑是一種好的方式。

04 選項

解決「港獨」歌曲問題,不只有一個選項。

香港國安法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解決「港獨」歌曲這一類具體的國家安全問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肩負共同責任。

事實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的工具箱非常豐富,比如: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13、14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可以制定有關政策,推進特區層面的執行機制建設,協調有關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法律解釋,特區國安委可以作出有關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特區立法機關也可以通過修訂現有立法,在禁止「港獨」歌曲上提供更多解決方案。

實際上,解決「港獨」歌曲問題,辦法很多;根本上,「港獨」歌曲問題必須解決,這是底線。

就已經採取的辦法,就目前階段,靖海侯想再問香港高等法院「三個問題」:

1.自己能處理的問題,是否必須交給其他方面處置,這樣對解決問題好不好;

2.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應該交給其他方面承擔,這樣對司法機構好不好;

3.自己正造成的後果,是否一定交給其他方面補救,這樣對香港社會好不好?

05 覺悟

撥亂反正前,香港暴露出一系列司法問題。對社會上的詬病,司法機構曾經困擾不已。

香港由亂到治,香港司法機構也受益其中,從「泛政治化」中解放,並在香港國安法加持下,得以鞏固權威、提升聲譽。

香港司法機構應該能釐清其中的邏輯。

靖海侯此前寫過一篇文章《如果沒有國家安全,還會有香港的「司法獨立」嗎?》,從本次關於「港獨」歌曲的判決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機構還需要「好好補課」。

正如那篇文章裏說的:

二十大報告中,涉港論述部分有一句話——「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所以要完善,自然是因為有問題;所以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出,自然是因為緊要且重要。對此,香港司法機關不能「佯裝不知」。

越主動,越主動;越被動,越被動。」靖海侯在多篇文章裏強調的這句話,香港司法機構可以再想想。

總之,在禁止「港獨」歌曲上,如果香港法院自身不糾正,特區其他政權機關都要對此依法介入、積極作為,窮盡一切辦法解決問題。

這一點,靖海侯非常肯定!

(來源:「靖海侯」微信公眾號)

更多閱讀:

高院拒批「獨歌」臨時禁制令 李家超:要求律政司研究判詞及跟進工作

高院拒批「獨歌」禁令 湯家驊:若傳播歌曲仍有機會犯法

政府入稟禁「獨歌」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

收藏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靖海侯:香港法院判決錯誤必須糾正

收藏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