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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言真語|所謂「人大釋法帶來行政擴權」是謬論

文/王惠貞

日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梅儒瑞在華府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網上論壇提及,中國全國人大上月解釋國安法,「擴大行政當局權力且缺乏司法機構監察,可能進一步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今次是美國政府首度回應人大釋法。對梅氏言論,香港業界和坊間不以為然,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眾所周知,香港回歸祖國近26年來,共有六次「人大釋法」,都是為了明權責、息紛爭。此次第六次釋法,緣起黎智英聘請英國大狀為其辯護人。其意義更加特殊:第一,以前都是對基本法有關問題的解釋,這次是首次專門對國安法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第二,這次「人大釋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有機結合的典範。

此次釋法最為關鍵的是,人大常委會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權交由特區政府國安委。也就是說日後凡是涉及國安問題,主要由國安委進行判斷和定奪。賦予特區國安委這個權責,恰恰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尊重,值得點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治理架構是「行政主導,三權分置,司法獨立,行政長官向中央負總責」。在這一架構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不同分工,三權有高低,以行政居首。「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基本法起草伊始就已確立。「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居於核心地位,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雙負責」。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也體現了行政主導。

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這符合世界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慣常做法。同時,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並依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可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在特區層面,設立特區國安委等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依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的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專門機構,承擔特區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對特區維護國安工作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國安委主席,就特區國安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並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就維護國安特定事項提交報告。兩套執行機制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完整的制度和機制。

所以說,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也是特別行政區應盡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起實施香港國安法的主體責任,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這裏,根本不存在所謂「擴權」問題,而是依法治港、行政主導的具體體現,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與尊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是中央充分信任特區、支持特區、尊重特區的具體體現,是中央負責任地維護「一國兩制」的具體體現!

至於所謂「破壞司法獨立」之說,更加大謬特謬!

若按某些人的邏輯,英國的政治架構採取的是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至上,英國是否就沒有司法獨立了?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回歸後法治指數全球排名始終位列前茅,說明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有充分保障的。只不過「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架空行政主導體制。尤其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務上,更要尊重法律規定,尊重香港行政主導。

應當指出,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包括特區立法、司法以及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既要發揮專門機構的作用,也有賴廣大市民的共同參與。大家都來維護好國安,才能有自己的家好、業旺。

(作者為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香港九龍社團聯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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