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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法律專家(二):人大釋法為序章 後續司法變革去往何方?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就國安法案件辯護,引發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解釋草案,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對該等問題作出決定。

如此,在人大常委會充分賦予國安委決定權後,國安委及特首下一步將有何行動?黎智英案的走向如何?本地立法方面會否正本清源,顯現相應變革?而這一切,又將引起國際社會怎樣的回應?點新聞繼續專訪法律界權威: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為您預判人大釋法對香港社會的深遠影響。

湯家驊表示,目前仍要遵守終審法院的決定。(點新聞資料圖片)

一、人大釋法後,有關允許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的終審判決是否仍然生效?

湯家驊表示,目前終審法院判決仍然有效。今次人大釋法,可以追溯至國安法施行之日,換言之國安委理論上可按釋法去處理黎智英案件。雖然國安委目前並無就此案作出指示,但理論上可因應新發展而更新,而目前仍要遵守終審法院的決定,暫不揣測日後案件發展。

二、下一步,特首及國安委會采取什麽行動?

湯家驊表示,不想提及具體案件。但如若國安委下一步作出決定,法庭應要尊重。畢竟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而一旦國安委認定某些行為和人物對國家安全和機密存在風險,按照國安法第57條「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的國安法條文,特區政府其他部門,如入境處等,也會相應遵守。諸如美國,也有對某些外籍技術人員限制入境的決定,更不要說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形。他相信,日後若再有海外律師申請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國安委會向法庭反映他們的意見。當然特首下一步更大概率會做的,是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來一勞永逸地解決類似問題。

馬恩國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一出,特區政府立馬主動處理問題癥結所在,就是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作出修改。正正是這一條賦予法院權力讓外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並授予獨立個案性出庭批准。修改後,法律可以即時生效,隨時可以阻止辯護行為。

既然這個權力是由立法會立法授權,順理成章亦應該由立法會去限制或減損。郭卓堅「針紙案」就是剛剛立竿見影的先例,根據當時香港防疫法律,醫衞局局長無權廢除醫生亂發的針紙,所以法院判決局長決定違法,特區政府立即提請立法會修改法例賦權局長,郭卓堅的司法覆核終告失敗。特區政府可以前車作鑒。

傅健慈表示,接下來,律政司的主控官或許會向法院提出論點,建議法庭就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問題的外籍律師能否辯護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如果法官拒絕取得證明書,則國安委可以自行對存疑行為及人物作出判斷。屆時,對於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法院應該會予以尊重。過去在審判修例風波中的嫌疑犯時,也曾出現過法官對亂港分子輕判、袒護的現象,自從國安法出台,此類偏頗現象幾乎已不存在。人大釋法和國安法都是尚方寶劍。

馬恩國表示,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作出修改。正正是這一條賦予法院權力讓外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並授予獨立個案性出庭批准。修改後,法律可以即時生效,隨時可以阻止辯護行為。(點新聞資料圖)

三、特首提到,將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那麽未來的修例方向是什麽?

湯家驊表示,特區政府有可能的修例方向是,就第27(4)條加上限制:未來外籍律師在入境香港進行辯護行為前,均需要事先取得國安委認同其「不涉國家機密」的書面同意。總之,未來的修例需要令法庭和國安委之間,不會因為國家安全的關注點再發生衝突和爭議。

馬恩國表示,在《法律執業者條例》中加入27(4A)條,規定27(4)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或局限於非國安法案件。

傅健慈表示,在《法律執業者條例》27(4)中加入限定,國安法案件不可以聘用外籍律師。

傅健慈認為,此次釋法只是明確了國安委有出具證明書的權力,這個權力從國安法生效之日起便已存在。(點新聞資料圖)

四、因人大釋法而引發的後續行動,會否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信心?

湯家驊認為,國安問題非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屬全國性事務,需要由國安機關處理;且此次釋法並未增加任何新的條例,只是在原有基礎上解釋,所以無損法治。

馬恩國指出,這次人大釋法的反對派和一些西方國家,都會認為全國人大必定會決定不讓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出庭。出乎他們意料之外的是,這次全國人大並沒有這樣做。面對黎智英這樣的反國反黨人物,中央仍依照法律原則行事,完完全全履行了「依法治國」原則,就法論法、實事求是。

他表示,就是因為中央尊重法治,了解到要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尊重香港司法制度和判決是必須的,所以國際社會現在更應該有信心「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外國人在香港的商業利益和人權自由是會繼續受到法律保障的。

傅健慈認為,此次釋法只是明確了國安委有出具證明書的權力,這個權力從國安法生效之日起便已存在。至於司法獨立性、法官的權力仍然受到保障,法官斷案的自主權從未受到幹擾。同時,被告人的權益也受到保障,仍然是公平審訊。如果國際社會有人因此對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失去信心,那便是自身的法律專業量尺被政治偏頗所蒙蔽。

經過法律專家通透的解讀與預判,可見人大釋法合情合理,而特區政府根據人大釋法決定,勇於承擔問題,堅決由內部處理,修例解決,的確是敢作敢為、有承擔的好政府。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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