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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法律專家:人大釋法意義重大 明確國安委職責與特首權力

12月30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通過了有關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當中提到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對該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香港國安法第14條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關於不具有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來明確和解決。釋法進一步明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然而今次釋法並非僅僅針對具體的案件,而是在涉及案件的基礎上,明確了國安委和特首的職責,豐富及闡明國安法立法原意,釐清爭議,提防其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各項因素,對於準確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意義重大。

對此,點新聞專訪法律界權威: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闡釋此次人大釋法對特首權力、國安委職責,以及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具有怎樣的重大意義。

湯家驊:釋法釐清國安委權責 迅速回應令人安心

湯家驊指,今次人大釋法沒有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整體上釐清了國安委的權責,對國安委的職能和權力作出清晰解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點新聞資料圖)

湯家驊認為,此次釋法是中央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內,賦予了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足夠的權力,體現了中央對作為國安委主席的行政長官的高度信任。同時,中央對權力的詮釋也是審慎的,在國安法第14條原文中,國安委的工作本就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國安法第47條早已列明法院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特首向中央和特區負責,國安案件涉及國家機密,由特首處理絕對恰當。這些權力都是國安法本身具有的內容,早於條文生效時已有,可見釋法是建立在尊重「一國兩制」的基礎之上。

今次人大釋法沒有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整體上釐清了國安委的權責,對國安委的職能和權力作出清晰解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無觸及是否所有海外律師都不能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由國安委可根據事實證據,進一步作出判斷和決定是合情合理。湯家驊又表示,「中央釋法決策迅速,有力殷切地回應香港,令人感到安心」。

馬恩國:人大「遺漏讀入」克制釋法 尊重「一國兩制」

馬恩國直言,在國安法起草之處,並未預料到國安疑犯會向外國律師尋求援助,目前針對先前未明確的細節進行「遺漏讀入」。(點新聞資料圖片)

馬恩國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就黎智英是否可以請外籍律師這件事做出直接判斷,而是把如何決定的權力明確賦權給特首及國安委。行政長官會考慮所有因素,特別是會根據所有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從而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充分體現了中央遵守法治原則,就法論法、實事求是的精神,是「依法治國」原則的完全體現,亦尊重了香港的司法獨立與「一國兩制」。

馬恩國直言,在國安法起草之處,並未預料到國安疑犯會向外國律師尋求援助,目前針對先前未明確的細節進行「遺漏讀入」,杜絕了未來在類似國安案件上可否聘請外國律師的爭議。「即使在普通法制度下,當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不小心遺漏了一些文句導致有錯誤出現時,法院都會把一些錯漏的遺漏了的字詞讀入法律條文內,以達至一個合乎立法原意的結果,國安法也是一樣。」

傅健慈:釋法釐清國安法立法原意與目的 實事求是止紛制亂

傅健慈則認為此次人大常委會釋法,不但釐清了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目的,也明確了特首及國安委的權力與職責。(點新聞資料圖片)

傅健慈則認為此次人大常委會釋法,不但釐清了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目的,也明確了特首及國安委的權力與職責。對第14條的釋法重申了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第47條的釋法則明確了特首的職責與權力,實事求是地根據案件條件和證據,做出「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是法治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則的體現。這兩條釋法擦亮了先前法律條文中不明晰的地方,起到止紛制亂的效果。

事實上,今次釋法獲香港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全面支持,通盤解釋國安法中的法律原則,更加明確了國安委的職責與特首的權力,讓特區政府在日後遇到問題時,能夠依照釋法中體現的原則來履行職責,並讓一切基於公平公正、實事求是、依法治國、尊重「一國兩制」的基礎之上。

根據公開資料,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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