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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 | 黎智英聘外籍律師引發軒然大波 人大緣何釋法?如何釋法?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香港終審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抗辯,引來國家安全憂慮以及社會嘩然。律政司不服多次提出上訴,卻被終審法院駁回,最終維持Tim Owen可以代表黎智英抗辯的決定。不過,特首李家超11月28日已就終審法院的裁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免因聘請外籍律師為國安法的實施帶來隱患。這次釋法的議題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12月27日)舉行全體會議,將「提請解釋香港國家安全法」納入議程。

人大緣何釋法?如何釋法?何時釋法?點新聞採訪了法律界專業人士: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與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為您揭示釋法背後的必然。

律政司力陳利害 終院「技術理由」裁定敗訴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出,香港國安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也不能確保海外大律師切實履行「保護國家機密」的責任,故聘用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有違國安法立法宗旨。袁國強強調,香港國安法有獨特的立法背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其獨特性應凌駕於公衆對公平審訊的認知等其他公衆利益考慮因素之上。上訴庭早前在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時,並沒有顧及國安法此一獨特性。外國律師若不掌握中國國家利益和價值,「任何陳詞都很危險」。

對於律政司以上利害陳詞,終院法官認為這是原審時沒曾提出的論點,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換言之,法院是基於法庭審判「技術理由」裁定律政司一方敗訴。

為何有必要阻止Tim Owen為黎智英案擔任辯護律師?

坊間有聲音認為,Tim Owen作為辯護律師,並非法官,對案件無法起到最終的裁決作用,因此不必阻止由他來擔任辯護律師。

傅健慈:無論該辯護律師會否影響判決結果,從案件保密程度上來說,聘請外籍律師存在更大的洩密風險。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根據國安法第63條「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我們了解到,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保密性極高。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准許外國大律師參與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維護公眾安全利益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可以直接由入境處處長拒簽發工作Tim Owen

馬恩國支持人大常委會就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一案釋法。(點新聞資料圖)

馬恩國:香港向來有聘請外籍律師的傳統。在Tim Owen一事上,終審法院已做出判決,允許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此時若由入境處拒發工作簽,將難以服眾。

傅健慈:按照入境處的法律權限來說,是可以拒發Tim Owen的工作簽,及並不需要向公眾解釋。但入境處並未這樣做,恰恰說明政治考量並未凌駕於香港的法律之上。

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否適用於Tim Owen來港執業?

《法律執業者條例》中27條第四項規定,如法院認為某名大律師是適當作為大律師的人,且信納該人(a)具有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從事某些工作的資格,而該等工作假若是在香港承辦,會與一名大律師作為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大律師的日常執業過程中所承辦的工作類似;以及(b)具有豐富的出庭訟辯的經驗,則法院可根據本條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認許該人為大律師,並可對該人施加法院認為適合的限制及條件。

傅健慈:這條容許聘請海外律師的條例不應對Tim Owen奏效。他透露,當初大律師公會中有成員確向高等法院表達過意見,認為Tim Owen並未持有國安法案件的辯護經驗,也未在黎智英一案上體現出什麼專長,反對由Tim Owen來接手這一案子。

其實,律政司提出上訴時亦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Tim Owen的專長並非香港國安法,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何況本案中,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Tim Owen並非合適人選。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些要素。

傅健慈認為,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優先且必要的做法。(點新聞資料圖)

人大釋法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嗎?會衝擊到一國兩制的法律體系嗎?

傅健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堵塞法律漏洞,具有充實的法律基礎和理據。

  1. 憲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以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法律」。

  1. 國安法基礎

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國安法附則第62條列明,香港國安法具凌駕性,若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則以香港國安法規定為準。第65條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對於這條由人大常委會所制定、具有法律凌駕性的法例,當中存在爭議,理所當然應有人大釋法予以解決。

固然,特區政府可以檢視現行的法律,但這些都不能取代人大釋法,因為人大釋法具有堅實的法理體系作為基礎,是撥亂反正的尚方寶劍。回歸以來五次人大釋法,都發揮了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理順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體系的關係,確保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如今香港國安法在實施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者作出最權威的解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起到一錘定音、釋疑止爭的效果。

馬恩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絕對不容有失,要確保國安法不折不扣的實施。如若讓海外的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當中會否出現洩密以及外國政治勢力干預審訊,都將影響審訊的公平公正,漏洞必須堵塞,因此支持人大釋法。

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新華社資料圖)

人大釋法會從哪條法律入手來解釋?

馬恩國:基本法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人大或許就此條法例做出補充,指明該條法例當時訂立的背景尚未有國安法的出台,因此需要重新列明該條法例不適用於國安法,不適用於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危害的案件,辯方選擇律師的權利必須受到約束。如此「遺漏補漏」,將有力堵住不和諧的聲音。

傅健慈:人大或許可以就國安法第63條解釋,即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人員,等同參與案件的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此外,也可就國安法對現有法例做出補充。

預計何時將會釋法?

傅健慈:中央已在12月27日的全體會議上,將「提請解釋香港國家安全法」納入議程。相信下一步會詢問本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於近日公布釋法決定。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起生效。(政府新聞處)

結尾

為什麼黎智英千方百計要聘請外籍律師?黎智英已經有本港的資深大律師和超級律師團隊替他抗辯,竟然堅持花大量金錢聘請一個不熟悉香港國安法的外籍大律師,不能不令人質疑這是外國勢力介入國安法審訊、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如果終審法院在此案中「開門」,讓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將會令國家安全產生新的缺口,為香港的穩定帶來隱憂。

對於黎智英案的爭議,本來最好的辦法是由終審法院進行「糾偏」,但最終終院卻以技術原因判律政司敗訴,批准智英聘用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辯護,這個判決顯然與國安法的原意相違,以技術原因罔顧國安漏洞的判決更令外界嘩然。既然終審法院已經作出了「終局判決」,等於表明了由香港自行解決法律爭議已是此路不通,就算政府修訂法例,也同樣可能招致司法挑戰。這樣,唯有通過人大釋法一錘定音,釐清法律爭議,清晰、權威地向香港法院表明國安法的原意和精神,止疑息惑。黎智英是黑暴頭目,這個案件是國安法「頭號案件」,各界不能等閒視之。

75歲被告黎智英涉違國安一案,將於2023年5月30日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2023年9月25日正式開審。審訊預計需時40天,至2023年11月21日審結。法庭另排期2023年5月2日至5月3日,聽取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將由三名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審理。

附:人大常委會就香港議題釋法的歷史

香港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一共發生過五次人大釋法。若連同主權移交前的一次,則共有六次。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釋法,界定擁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自1997年7月1日起均為中國公民;經「居英權計劃」取得的英國公民身份不予承認。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解釋香港基本法,規定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大陸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這「第一次人大釋法」推翻了特區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裁決。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釋法,將所謂政制改革「三部曲」改為「五部曲」,除了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外,加入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對基本法釋法,決議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前任餘下的任期。曾蔭權後來以唯一候選人姿態自動當選,接替辭職的董建華出任特首。

2011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終審法院裁決對基本法釋法,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金))在一起香港訴訟中享有絕對的外交豁免權,終審法院據此裁定對該討債案件無管轄權,民主剛果無須還債。這是迄今唯一一起由法院提出的人大釋法。

2016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動要求對基本法規範香港公職人員宣誓的第104條釋法,決議公職人員必須「真誠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無效宣誓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特區高等法院11月15日據此裁定「港獨」新科立法會議員游蕙禎、梁頌恆被撤銷資格。2017年,終審法院駁回兩人的上訴申請。

(點新聞記者周傾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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