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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網快評|終院須謹守法律尺度

文/黎岩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其辯護,今日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引致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包括譚耀宗、譚惠珠、容海恩、馬恩國等多位法律界代表在內的社會各界,強烈呼籲並敦促終審法院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國際慣例,特別是普通法系適用區域的司法慣例,拒絕黎智英涉及勾結外部勢力觸犯國安法的案件,聘請必然會造成國家安全隱患的外籍律師出庭辯護,以確保案件在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審判。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今日開庭時開宗明義表示,在處理國安法案件時,法庭應該採取什麼適當方法,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二十七(四)條去聘請海外大律師,而有關國安法的獨特性應否凌駕於其他公衆利益考慮因素之上,希望終審法院就此提供指引。香港國安法具有憲制性凌駕性的特殊地位,黎智英涉勾外力案不能視同普通的司法案件,是案的關鍵點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機構審理是案時必須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性嚴肅性必要性,必須確保不論是司法過程還是審理結果都必須充分維護國家安全,只有在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是案才能符合公眾利益,才能彰顯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凌駕性法律威權,也才能維護彰顯香港特區的法治精神。

而就普通法的司法實踐通例而言,《香港國安法》因為有其獨特背景,負責處理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應該熟悉《香港國安法》,包括其獨特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等,故海外大律師對案件不會有什麼特別貢獻,即使英籍律師Tim Owen在其他領域上有豐富的訴訟經驗,但他對中國國家安全概念缺乏認識,對香港國安法全無訴訟經驗經歷,因此他不可能對此案有什麼特別認知與貢獻,而且以其英國律師的身份而言,亦根本不適宜就這方面作陳詞。況且就在相關訴訟正在進行之際,英國當局近日直接宣布禁止使用中國製造的所有監控監視鏡頭,並且下令拆除已經安裝正在使用的相關設備。情同此理,英國在禁絕及拆除中國鏡頭,中國香港特區卻要在司法程序中僭建加裝這並非必要必須的英國「鏡頭」,顯然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講不過去。

至於高等法院上訴庭當初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提到需顧及公眾認知,要公眾覺得審訊是公平進行。袁國強直接反駁指,法庭要考慮的應是公眾利益而非公眾認知,上訴庭的考慮是錯誤是本末倒置。很明顯,國安案件的審理是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的公眾利益而非符合一般的公眾認知,公眾認知不能決定案件審判結果,公眾利益將直接關乎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及司法結果。

律政司指,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認為除非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中聘用外國律師。終審法院今早在審理時竟然聲稱,律政司在向高院申請終院上訴時才首次提出這個新論點。終院法官甚至還質疑,這個論點沒有經過正審處理,律政司一方亦沒列明所謂極其特殊情況的例子,未知會否涉及額外證據。終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明顯是試圖設置類似阿媽是女人之類的質疑,就算律政司在早前的上訴中未有明確表達這樣的法律觀點,也不能視為這樣的法理就不存在,甚至可以被高等法院上訴庭嚴重忽略忽視!

國安案件必須確保在無外力參與介入的前提下達致維護國家安全的終極目的,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原則性議題,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國際通例,根本就毋須任何證據,何況該項原則對未來的國安法案件影響深遠,終院理應就此案件制定清晰指引,這亦完全符合公眾利益。

至於黎智英代表大狀辯稱,法院可以透過外地律師了解其他地方有關國安的議題,這亦符合「一國兩制」精神。事實上,以新加坡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為例,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絕對排除排斥外籍律師參與辯護,至於英國、美國等歐美主要國家,更是從未聽聞有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案例有外籍律師會直接參與辯護,若然幻想美國、英國法庭允許聘請中國律師參與維護美國英國國家安全的案件,那幾乎是天方夜譚般的傳奇。普通法系的司法特征就是依據案例進行司法程序,既然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絕無外籍律師參與維護國安的司法過程之案例。那麼,終審法院就理所應當地拒絕批准黎智英聘請外籍律師的訴求。

令人費解的是,終審法院在質疑律政司法律觀點時,竟然指其論點不應在終審法院才提出,甚至認為有關爭議是否必須現時上訴至終審法院,居然官老爺式地建議律政司考慮在處理下一宗國安法案件時再作出新申請以解決有關爭拗。問題是,現時並不知道下一宗涉及國安法又會聘請海外大律師的案件會何時出現,或許自此以往,任何一宗國安案件都不可能聘請外籍律師。阿媽是女人不好證明,等下次阿媽生孩子時再證明,多麼滑稽的司法邏輯!要知道,本案被告畢竟是冥頑不化的黎智英,他並非擔心本案司法不公才外聘,而只是蓄意引致國際社會關注而已。

總而言之,國安案件或極有可能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機密,且本案必然涉及黎智英如何勾結英國、美國等外部反華勢力,顯然不適宜外籍律師參與,況且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就是由特區法律系統全力在排除外部因素干擾的前提下,依法進行正常的司法程序。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頒行以來最為重大的國安案件,根據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央亦有權直接介入司法程序,儘管如此,仍由特區司法系統獨立審理,顯示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精神的高度信任與肯定,特區司法系統理應洞悉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信心,自覺自願地主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拒絕批准黎智英聘請英籍律師,堅決排除外力介入影響,依法公正審理黎智英國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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