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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聘英御狀 馬恩國:或致國家機密外洩 非終院所能彌補

馬恩國認為,縱容黎智英聘請英御狀或有可能導致國家機密洩露。(點新聞資料圖)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上月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不服並多次上訴,本月21日,上訴庭頒發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往終院上訴。律政司研究判詞後,於本月22日正式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排期明日(25日)處理。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今日(24日)表示,縱容黎智英聘請英御狀或有可能導致國家機密洩露,此非終審法院所能彌補,建議終審法院應在與世界接軌及國家機密外洩兩個重大公眾利益中取得平衡,以免對國家及香港帶來影響。

現時終審法院以重大公眾利益為由,仍未批准律師司提出的上訴申請。馬恩國分析,律政司過往在高等法院上訴時,高等法院只考慮是否與國際接軌,而《人權法》對香港言論保障是基於1992年,並基於1976年生效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時《基本法》仍未生效,有關條例亦非中國原有,因而需使用及參考外國案例,其中最多同類案例地方以西方及歐洲為主,為了與外國看齊,以致衍生今次外籍律師的情況。

馬恩國續指,儘管終審法院將「與普通法國家接軌,保持國際水平」視為重大公眾利益,惟同時忽略另一個重大公眾利益問題,即「洩漏國家機密」。他表示,當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問題,當中有機會出現與國家機密相關證據,期間公眾並不知情,只可以透過法庭記者在座旁聽審訊經過後,再向公眾說明情況。記者及公眾無法查詢觀看書面證據,可是作為控方有需要將相關證據呈交與辯方大律師,辯方的大律師更有權將相當一部分文件影印,並將之帶回走英國後再分發他人。雖然有關情況可能違反國安法,可是在欠缺引渡機制的情況下,國安法第38條亦難以執行引渡。

馬恩國認為,自1997年回歸後,終審法院在基本法案件的判決中已有不少,國際間有目共睹,並不會僅以個別一兩宗案件影響香港國際水平的地位,考慮機密外洩將對香港及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影響,此非終審法院所能彌補。故此,他建議終審法院應在與世界接軌及國家機密外洩兩個重大公眾利益中取得平衡,以免對國家及香港帶來影響。

(點新聞記者馮沛賢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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