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 |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每日點新聞 點解香港事
下載APP
標籤

來論|記協勿為區家麟砌詞狡辯

文/陳凱文

曾於網媒《立場新聞》(立場) 撰文及主持時事評論節目的傳媒人區家麟,因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日前於住所內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事後一如外界所料,所謂的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陳朗昇,隨即跳出來質疑區家麟被捕「有欠客觀公允」,記協則發表聲明,憂慮事件將再損害本港新聞自由,要求政府保障香港市民享有基本法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

平情而論,這類為區家麟喊冤的言論,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以陳朗昇的言論為例,他認為區家麟被捕跟他在《立場新聞》撰文有關,而早前《立場新聞》高層早前同樣因為涉嫌觸犯煽動罪而被起訴的案件未有判決,所以認為「相關文章未知是否界定為具煽動性」。先不論區家麟被捕是否跟他在《立場新聞》撰文有關,即使假定陳朗昇猜測正確,現時《立場新聞》高層被起訴的涉案文章,是區家麟撰寫的嗎?

如果是對方撰寫的話,《立場》高層既然因此而被捕,區家麟自然亦是疑犯而不能倖免,是否罪成則由法院判決,何來「有欠客觀公允」?如非區家麟所撰,對方被捕便是因為他曾撰寫的其他署名文章,而事實上區家麟在《立場》發表的文章,基本上轉載自對方的個人博客「潮池」。如此一來,不論《立場》高層現時被控的涉案文章,最終是否裁定「具煽動性」,跟區家麟所撰的署名文章本身有否違法,都沒有直接關係。

除此之外,陳朗昇要求當局釐清何謂「煽動性文章」,並質疑坊間有些文章「鬧到政府飛起,甚至人身攻擊」,於是反問為何執法不一,這一說法亦是十分可笑。其實,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已清楚列明何謂「煽動意圖」,包括: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中國公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以及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條文第二款亦有列明不被視作煽動性的豁免情況,包括:

(a) 顯示中央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

(b) 指出特區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

(c) 慫恿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以及(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換言之,條文對於「煽動意圖」本身便有十分明確的定義,而且述明了什麼情況下的評論,可作合法辯解,以此保障市民評論政府施政的權利。可是大家過去讀過區家麟的文章,他是真的純粹提出施政上的問題,並旨在政府糾正嗎?他有提過任何建設性的建議嗎?還是藉着譏諷的方式,激起市民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嗎?答案相信陳朗昇其實心知肚明。

陳朗昇提到坊間有些文章「鬧到政府飛起,甚至人身攻擊」的問題,須視乎文章的內容本身,是否符合第9條第二款的豁免情況。若不符合,在當今網絡訊息爆炸的年代,警方可能在未有舉報下,未必能完全知悉有人在發表煽動性文章,情況有如坊間不少人違例泊車,警方亦未必能完全知悉並將其一一票控,但是有人逍遙法外,能代表違例泊車沒問題嗎?又能代表警方執法不一嗎?顯然不是。

至於記協憂慮事件「將再損害本港新聞自由」,亦是令人忍俊不禁。區家麟現時是因採訪和報導新聞而被捕嗎?顯然不是。況且,無論新聞還是言論自由,本來便不是毫無限制,而「發布煽動刊物」是回歸前已存在的本地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規定而予以保留,可見發布煽動刊物,本身不是《基本法》對於新聞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區家麟因涉嫌觸犯該法而被捕,亦不代表港人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受損也!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來論|記協勿為區家麟砌詞狡辯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