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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搶文件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梁國雄早前因為立法會上搶發展局副局長的文件,被控藐視罪。(點新聞資料圖)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上月底在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27日)頒下裁決,駁回梁國雄上訴。

據悉,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案件需發還重審。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列明,議員在會議中享有的言論及辯論自由的保障,只限於「言論」和「辯論」,條例中的藐視罪則屬於造成會議程序中斷的擾亂行為,認為若案情成立,梁國雄當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所涉的搶文件行為,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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