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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依法懲處黎智英 為法官點讚

文/黎岩

前年十一國慶日非法遊行案,10名攬炒派案犯今日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不等,其中單仲偕及蔡耀昌獲緩刑兩年。法官胡雅文今日判刑時表示,刑期要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胡雅文法官的判決,完全依據法律條文與過往判決案例,依法適法正法明法,合情合理合度合規。胡官的判詞更是清晰簡明,法理準確,讓不甚懂法的普羅百姓都能夠一目了然一清二楚。

胡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前年6月起的社會騷亂在隨後數月已升級,越來越暴力及令人不安,幾乎每日都發生示威及騷亂,部分更是暴動或大型非法集結,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當時情況。法官在這裏強調本港判決不僅僅要考慮本港當日的情形,還應該充分考慮案前案後的事態演變,以及本案當日之發生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意即該等人士因為其特殊的身份與背景可能對社會大眾所產生的直接的煽惑鼓動作用。

法官又指,警方在遊行前已表明收到情報顯示,遊行當日會有嚴重暴力事件發生,但被告在呼籲市民參與遊行時並沒有提及警方有關情報,並沒有向追隨者講明有關情況,顯然是在明知遊行有可能失控演變為非法暴力活動的危險情況下,仍然一意孤行地鼓動追隨者參與非法遊行,並直接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

胡雅文形容,遊行會和平及非暴力的有關言論天真及不切實際。法官指,遊行其後出現暴力、破壞公物、縱火、堵路等,相關情況顯然並非和平。而該等人士所參與的歷次非法遊行及當時社會的非理性氣氛,亦必然地說明遊行和平及非暴力是不切實際的天真幻想。事實上,本案各被告自始至終都未曾勸阻非法遊行參與放棄或停止暴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實質上是變相鼓勵鼓動暴力。

胡官認為,被告在當時已失去理性極不穩定的時勢下,有意圖違法、挑戰公眾秩序,屬嚴重的控罪因素,因此需要判處即時監禁。面對群情洶湧隨時失控的危險局面,被告登高一呼,煽惑並積極參與非法遊行,很明顯在主觀上有意圖犯案,有意圖挑戰公權力,有意圖破壞公眾秩序,因此,判處監禁是法庭首先考慮的選擇。

胡官進一步指出,黎智英、李卓人等公然煽惑他人參與組織的未經批准集結,表明要大量人參與,可以預計遊行路線一帶會被癱瘓,當區亦曾發生暴力衝突,他們的刑責較其他被告為重。各被告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的煽惑鼓動必然會引致眾多人積極參與非法遊行,不僅僅會導致當區交通癱瘓,還必然會引致暴力發生,這是符合一般邏輯與常識的合理推演,亦因此,該等人士必然地會較其他被告負有更大更重的刑事責任。

法官提到,被告口口聲聲宣稱的為公民抗命,這並非重要的求情因素。法官強調公民抗命需要和平及非暴力。本案的事實證明,當日非法遊行絕非和平及非暴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公義,侵蝕他人合法權益。這樣的暴力抗命實質上是為了某些小團體的非法利益,為了某些人的個人非法目的與政治野心,並不符合公眾利益與公眾期待,因此,美其名曰「公民抗命」,實質上是打着公民的旗號抗法,因此不能成為求情寬恕的因素。

法官認為,即使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亦並非絕對,而要受到法律限制,亦與個人信念等無關。言論自由不能沒有底線,更不能突破法律約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過往多次判案,法官皆聲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要受法律約束。這既非人權更非個人信念。各人不能因為特殊之身份就行使無底線的言論自由,那只會觸碰法律挑戰法律並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特別提到,何俊仁及楊森在其他反修例案件中已經被判緩刑,但由於他們短時間內,在騷動的時期再度犯案,並涉及更嚴重控罪因素,緩刑不再合適。法官在這裏其實提出了一個法庭依法酌情的司法問題,顯示法官並非有意「痛打落水狗」,而是充分考慮了法律之外的寬恕選擇。唯各被告屬於積犯,當首次判案已經從輕發落緩刑後,再度涉及相同違法的非法遊行案,基於法律與公義,選擇判監懲處將是必然考慮與選擇。

法律不外乎人情。對於在本案獲判緩刑的單仲偕及蔡耀昌,法庭認為,單仲偕在案中的角色被動,他長期為公眾服務,判處緩刑合適。而蔡耀昌提交的求情信聲稱他多年為大眾服務,法庭由此決定判處兩人緩刑。雖然作者對上述兩人的法外開恩持保留態度,但也足以證明,法官在本案的審理中絕非一面倒地鐵面無情,而是依法定案,法外施恩,恩威並重,剛柔相濟。法官精準的量刑確實具有阻嚇性及懲罰性。

胡雅文法官,為你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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