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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司法改革須遵循的八項基本原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認同司法體系需要改革。(點新聞記者攝)

文/黎岩

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與涉嫌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本地法令的案件審理仍在進行中,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甚至歐美國家的強烈關注,黎智英獲准保釋所引發的司法問題亦再次凸顯了香港司法體系的種種弊端,亦因此再次印證了香港司法體系改革的必要性緊迫性。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並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施行高度自治,這一變化對香港社會而言是一種根本性的、結構性的、制度性的變革。23年來,隨着基本法實踐的深入,香港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在其中曾發生過這種變化嗎?答案就是:幾乎沒有。連大律師所佩戴的浮誇的英式假髮黑袍,也被人藉詞給人莊嚴、禮儀化神聖化而加以保留。既然假髮是英國司法系統的象徵,香港早已回歸中國,為何還要保留這不倫不類的英式象徵呢?如此假髮對司法公正有何實質意義呢?如此假髮是否仍然象徵着香港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呢?答案不言而喻。很顯然,司法的莊嚴與法官的神聖不是靠這束假髮,而是靠法治精神,用假的東西試圖證明真確的實物的存在,恰恰證明了真確的實物的欠缺與不存在。單就黎智英一案的審理裁決,亦再次凸顯了香港司法體系所存在的諸多弊端。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在記者會上所言,司法改革確有必要。但究竟應該怎樣改革才是符合基本法,才是符合「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的最大利益化,有必要先確立這樣幾個基本的法律原則。

其一,法治不僅僅體現在公正公開公平這樣抽象的概念,更體現在切實公正維護每一個社會因子的利益上,這其中不僅僅包括單個的個體,也包括群體團體,必然也包括國家。因此法制首先是公器,是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器利器。香港特區的法制體系其實很簡單,國家層面具憲制地位的基本法、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特區問題的各種釋法與決定,再一就是本地的法律法規體系。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準確講就是具有憲制地位與指導作用的基本法與國安法制約下的香港本地法律體系的協調運作,基本法與國安法已經是香港法制體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組成部分,這是理解香港法治精神必須要明確的一個最基本的政治原則。

其二,基本法與香港本地法律體系是主次關係,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必須無條件地絕對適應並遵從大陸法體系的基本法所釐定的法治原則,任何試圖盲目固守一些難以理解、生搬硬套的普通法概念、法律技術和法律術語,甚至以此為藉口排斥拒絕基本法都是萬萬要不得的。以黎智英保釋令來說,完全罔顧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釋的法規,而是用香港本地刑事法的保釋通則去作出裁決,顯然違背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違背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李運騰法官不是不知道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規,因為他畢竟為此案的保釋施加了相當多的保釋條款,但問題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除非有非常特別的理由相信本案案犯不會繼續實施相關的犯罪行為。本案保釋的問題就在於,全世界沒有一個人會選擇相信黎智英會就此罷手。

其三,基本法的憲制地位與法律原則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問題是,長期以來,香港法官與律師被允許(實際上是被現行的司法體系所鼓勵)對《基本法》敷衍了事,對基本法明鏡高懸,束之高閣,備而不用,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基本法的閹割與割裂,其直接後果就是嚴重侵蝕損害了香港的法治。部分人刻意營造這套體制的高高在上的神秘感,並試圖敬畏於這套體制的神秘感,就如同中世紀歐洲農民面對用拉丁語念誦的祈禱詞一樣虔誠,至少表面上要裝作很虔誠,並且不斷用祈禱詞試圖把自己裝扮得很虔誠,因為這些人深知,越是這樣,他們的地位就越尊貴,就越會被人頂禮膜拜,就越會神聖不可侵犯,實際上正在侵蝕香港的法治精神的恰恰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因為他們把神聖莊嚴的司法制度變成了宣示個人政治意願的道場。

其三,香港司法體系改革的核心問題是改變法官的思維模式。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早前接受港媒訪問時提到司法改革的方向時表示,目前社會提出司法改革要設立量刑委員會,其實這些只是「低層次」的,「最重要的問題都不在這裏」,而是司法人員思維問題,直言「如果不改變,問題永遠都會存在」。劉兆佳表示,不同法官可對同一案件有不同裁決,同一法官在不同時間亦會有不同裁決,形容這些是「低層次」的問題。社會各界對司法體系不滿的地方,在於部分法官對「一國兩制」的目標、核心內容無充分認識,具些來說包括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重視不足,對中央權力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無足夠尊重,亦對特區政府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權力亦不夠尊重。上述問題令到司法機關容易以寬鬆的準則接受大量司法覆核,令司法機關介入憲制制定過程當中。

其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不容挑戰,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不容否定,中央賦予香港的管治權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回歸后多次出現香港高等法院乃至終審法院試圖自行解釋基本法的荒謬情況,就足以說明,法官在主觀上依然認為香港的司法體系居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對等,甚至越俎代庖,試圖履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分職權。這一思維模式就是在今時今日依然大有市場,依然有人不斷嘗試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黎智英獲保釋就是法官試圖用本地法取代國安法的典型裁決。特區政府前年引用《緊急法》以制定《禁蒙面法》時,高等法院原訟庭居然裁決《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全國人大法工委爾後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早在1997年2月已經確認《緊急法》符合《基本法》。其實這是一個法律常識問題,按理說法官不應該出現如此常識性的失誤。事件充分顯示香港司法系統迄今仍然不願承認香港司法現實就是必須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因為只有中央有權決定香港現行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司法機關絕對無此權力。簡言之,香港司法機構不能隨意主觀演繹基本法或國安法。

其五,司法系統也必須確立愛國愛港的政治標準。單就近年的黑暴案件判決所引出來的諸多社會爭議就可看出,很多法官判刑時有太多個人情感及觀點,甚至有明確的政治立場,更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毫不掩飾地支持暴力犯法行為,為黑暴分子張目,為黑暴分子脫罪。法律的客觀公正性和法官的獨立性都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削弱。一宗顯而易見的刑事案件,可以審完又審、訴完又訴,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甚至都可以上訴到終審法院,司法程序被嚴重濫用,一撮長毛居然可以掀起軒然大波,莫非,這既是所謂的法治精神?這其中是否有某些不可公開的非公眾利益的私人利益?外界自然不得而知。但至少予人的感覺是,法官個人的情感喜好支撐着整個案件支配着案件的裁決結果,而不是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決定案件的裁決結果。

其六,獨立審判與司法獨立王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近日在《紫荊雜誌》以「司法改革應當與時俱進」為題撰文,指「司法獨立」不是指「司法機關的獨立」,而是指「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時不受任何干涉,並對個案作出最公平公正的裁判」。譚耀宗期望特區司法機關審慎地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授權,不要長期以精英自居,盡量減少使用艱澀難懂的語言和浮誇的體制。譚耀宗又指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理應接受社會監督和兼顧社會感受。他指,有「某些人」總是把基本法規定的「獨立的司法權」、「審判權」或「獨立進行審判」曲解為是一個完全不受任何約束、任何規管、任何監督的「司法獨立王國」,對此他是感到非常遺憾的。他重申,早在1987年,鄧小平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已經明確指出,香港是不會搞「三權分立」的,認為「這是正確理解基本法時需要高度重視的立法原意。」

其七,司法機構應該自我約束,避免製造眾多的法律爭議。司法系統在回歸後的發展必須遵從「一國兩制」憲政原則、司法機關在行使《基本法》授權時應當尊重國家憲法、中央權力以及尊重特區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力,盡量避免以案例隨意製造「新的法律」,以及不要過度膨脹權力及自身角色等;不要長期有精英心態,減少用語艱澀難懂的部分和體制上浮誇的成分,「如能這樣,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認同」。

其八,符合公眾利益是司法改革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主審法官在眾多案件的裁決上,往往把個人權利放在公眾利益(例如社會秩序)之上。更大的問題是,在涉及基本法解釋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中央的憲制地位。終審法院原大法官列顯倫曾表示,司法改革要「擺事實講道理」、「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等。因此,除了要考慮中央的意見外,應否推行司法改革,假如決定做時如何進行等都應該是以維護普通法和司法獨立為主要目標,而這一目標必須以符合公眾利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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