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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助理非法集結獲輕判 上訴庭指原審犯錯改判囚7個月

去年6月12日攬炒派藉修例風波煽動示威者在金鐘一帶騷亂期間,一名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暴徒搬鐵馬到馬路,其後被警方拘捕。早前他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14天,律政司不滿刑期過短,向上訴庭提出覆核獲批,商人被改判囚7個月。上訴庭今日(18日)頒下裁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是犯下原則性錯誤,錯誤地強行把答辯人自身行為從非法集結的整體考量中切割出來。

上訴庭批評,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錯誤地只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行為沒有帶來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選舉性地將夏愨道及龍和道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棄之不顧,沒有考慮到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人數眾多的整體行為,完全無視參與者的激昂情緒隨時可被進一步挑動,繼而引致其他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局面。上訴庭指出,從案發片段可見,當時警方與示威者的人數懸殊,參與人士情況極高漲,隨時有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答辯人的行為是對本已沸騰的局面火上加油。

上訴庭又指,本案涉及以本港行政機關總部為目標,不止是阻礙警員那麼簡單,而是正面挑戰政府的管治,原審裁判官亦忽視了非法集結控罪的要旨,是防患於未然,即使沒有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整體暴力行為的威脅之嚴重性仍不容忽視。

上訴庭認為,兩個星期的監禁只是象徵性,懲罰性和阻嚇力度不足,因此改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就答辯人認罪及已服畢兩星期的刑期,再予以扣減,最終判囚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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