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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反對派初選是意圖推翻政府的顛覆活動

反對派進行初選之後,特首林鄭月娥指初選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港澳辦和中聯辦亦先後發出聲明。港澳辦的聲明嚴厲譴責民主派初選,指此舉是對香港特區選舉的非法操控,對《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公然挑戰,絕不能允許,堅決支持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中聯辦直指戴耀廷的「雷動2.0」、「35+計劃」,其目標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透過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

有不少人相信初選或者違反限聚令,甚至或觸犯《選舉條例》有關計算經費,申報選舉宣傳品等條文,但說違反了《香港國安法》,他們又覺得指控嚴重了一些。實情是不是這樣呢?

先看看《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當中主要有兩條或涉對戴耀廷的指控,包括顛覆罪,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顛覆罪的前提是使用「武力或者非法手段」。

另外勾結罪也是可能的罪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三款:勾結外地「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違法。

在中聯辦的指控中,提到反對派少數團體「在外部勢力支持下」的用語。究竟戴耀廷策動初選有無犯勾結罪,首先要符合「在外部勢力的支持下」這個條件,就要看看是否找到外部勢力用金錢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此次初選的證據,表面上看,不容易找到相關的證據。

至於指戴耀廷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用武力或者非法手段;第二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施政。具體討論這個條件前,我要特別指出,很多人討論戴耀廷行為是否違法,只關注其行動細節,沒有注意到其行動整體部署和動機。戴耀廷經常辯解,舉辦初選甚至「35+」將來否決預算案,是本地法律或者《基本法》允許的行為,不是「非法手段」。他這講法,表面看似有道理,但細思之下,發現只是詭辯。

戴耀廷四月底發表題為《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一文,道出他大力推動「35+計劃」全部計劃及意圖。他推動反對派,特別是激進反對派爭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目的是要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會,立法會重選後,通過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辭職。他提出「攬炒十步」,過程其實非常血腥。第八步是迫中央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第九步是「香港街頭抗爭更激烈,鎮壓也非常血腥,港人發動三罷,令香港社會停頓」;第十步是「西方國家對中共實行政治經濟制裁」。

整個行動以最激進的手段撩動中央鎮壓,誘發西方制裁。結局不言而喻,他是想推翻香港政府,最終目的是顛覆中央政府。他在文章末段引用「抗爭名曲」《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的歌詞,鼓勵港人:「你想見到一個新的世界嗎?來吧!加入這抗爭,去為你的自由去爭戰吧!」

戴耀廷的目的,是要發動一場「攬炒式」的顏色革命,藉此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當大家爭議戴耀廷「攬炒十步」用的是否非法手段時,他其實已違反了《基本法》的總則,想要推翻香港的基本制度。《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二款賦予立法會審批預算案的權力,卻沒有授權立法會可以不問預算案內容,借否定預算案去推翻政府。

或許有些市民參與反對派的初選,會認為自己毫無顛覆之心。但這個「攬炒」行動的每一個小環節都看似合法,組織起來之後,卻成了一場顛覆活動,透過違反《基本法》手段,嚴重破壞特區政府施政。參與者不一定清楚,組織者卻早有預謀,而且是一個預先公開的陽謀。

信阿爺已為後立法會選舉作好準備,萬一出現顛覆派而不是傳統反對派佔據立法會的時候,會如何應對這個亂局,《香港國安法》就是止亂的利劍。(來源: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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