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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請考慮全球通緝羅冠聰及凍結羅在港銀行戶口

文/馮煒光

羅冠聰公開承認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離港(即最遲在6月30日晚11時前),然而羅在7月1日又透過視像出席美國眾議院的聽證會,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那麼特區政府是否應容許羅冠聰逍遙法外呢?羅冠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主張「自決」,干犯了香港國安法內分裂國家的罪行。然而中央本着既往不咎的精神,沒有為香港國安法設立追溯期,這既符合普通法精神,也是給曾干犯這些罪行人士一個自新機會,只要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再干犯這些罪行,法律的利劍便不會落在他們頭上。

然而總有些人賊心不死,誓要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國政權,以為人在境外,特區政府便拿他沒辦法,羅冠聰便是一個好例子。其實特區政府不妨考慮:

1)全球通緝羅冠聰,讓他在和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國家,難以藏身。(雖然有個別國家一定不合作,但至少限制了羅可去的地方)。

2)凍結羅冠聰在香港的銀行戶口,令他緃使匿藏外國也沒有錢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透過凍結羅冠聰的銀行戶口,羅在海外一定十分拮据,只能申請政治庇護以便拿取救濟,這樣可以看出哪些國家刻意和我國對着幹,堅持支援羅冠聰這些境外潛逃分子。

有一點是公眾很疑惑的:6月30日下午「香港眾志」宣布解散,但之前所籌款項據說有逾400多萬港元剩。目前這筆錢下落不明。公眾有理由相信其中部分可能是作為羅冠聰逃亡海外的盤川。倘真如此,這筆巨款足夠讓羅在海外藏匿數年。除非羅來得及把錢轉至海外銀行戶口(現時在銀行開個戶口並不容易,尤其羅屬政治人物),否則錢極有可能仍然在羅的香港銀行戶口。

全球通緝羅冠聰也有一個敲山震虎的作用。廉政公署1970年代成立,初期便動了英籍總警司葛栢,令一眾參與貪污的華人高級警官震恐,萬萬想不到港府會動真格,連英國人也不放過。今天,時移世易,但若港府下決心動羅冠聰,其他「港獨」分子便不敢效尤,不敢藉藏身海外,繼續干犯國安罪行。

筆者誠摯希望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能考慮此建議,讓一眾「港獨」分子不敢再以身試法,確立法律的權威。

(作者為前香港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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