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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香港國安法需強有力執行機制作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香港國安法,新華社今日(3日)發表評論員文章《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權威性需強有力執行機制作保障》。文章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香港國安法獲得通過並公布實施,對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嚴格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是這部法律彰顯權威和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關係到國家安全能否得到切實維護,關係到香港能否保持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一國兩制」事業能否行穩致遠。

文章指出,一部法律若沒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得不到有效落實,最終必淪為一紙空文。香港回歸23年來,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原有相關法律長期「休眠」,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權力配置等方面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明顯缺失和短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負責搜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和防範外部勢力干預的專門機構,警方等執法機構和律政司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受到很多制約。這些問題導致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於「不設防」狀態,讓內外破壞性力量有機可乘。

文章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得不到懲治,國家安全就無法得到切實維護。香港國安法要避免前車之鑒,防止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狀況,需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作保障。這部立足當下、着眼長遠的法律,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其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特區有關機構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共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文章指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理當保留一切必要的權力。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具有在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中央在特殊情況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彰顯法治威嚴,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同時,香港特區依法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僅在決策層面建立權威、科學的決策機構,負責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工作,還將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的執法、檢控、司法機構作用,設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務,辦理相關案件。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與香港特區有關機構共同構成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體系,是香港國安法強有力執行機制的重要體現,也是確保法律執行到位的重要保證。

文章強調,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但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不會影響香港特區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執法司法主體依照各自法律開展執法和司法活動,各自形成一個閉環,職責分工和案件管轄劃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補、協作、配合關係。這將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

文章最後指,「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在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保障下,香港國安法定能發揮實效,有效防範、制止、懲治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切實保護大多數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有力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法治秩序,為香港創造安定的社會環境、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從而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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