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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三種特定情形下擁有管轄權

香港國安法有關公布經特首簽署刊憲後已經即時生效。(政府新聞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今日(3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以全票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晚間宣布將相關法律刊憲。法律規定絕大多數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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