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經審訊被裁定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主腦,判囚20年。律政司日前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其名下至少1.2億元罪行相關財產,涉及62個銀行戶口、17間公司股份及刑事案保釋金等。
或許有人認為:人都判了重刑,何必再動他的錢?但判刑歸判刑,追贓歸追贓,這是兩碼事。打個比方,一個人搶了錢被抓去坐牢,總不能讓他出獄後繼續花那筆贓款;否則,犯罪所得原封不動留在犯罪者手中,法律懲處的意義何在?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訂明:犯罪違法所得及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判刑是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充公則是切斷犯罪行為與經濟利益之間的聯繫,兩者缺一不可。若任由犯罪相關財產原封不動,等於默認「坐完牢,錢照拿」,對守法市民談不上公平,對法律權威更是一種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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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判刑歸判刑 追贓歸追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