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正偉
經過長達163日的審訊,2020年初醫院及口岸爆炸案的裁決終於塵埃落定。陪審團一致裁定7名被告的主要控罪,即《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3名被告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成立,其餘被告包括涉及妨礙司法公正及企圖製造炸藥的指控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這是律政司第二次引用香港《反恐條例》進行起訴,顯示案件對社會安全的威脅。該案控方指控兩小隊成員計劃在鬧市放炸彈及槍殺警員,並涉及槍械及高破壞力炸藥,但陪審團最終依據證據裁定大部分被告無罪。案件有以上的初步判決,相信許多人會產生一個疑問:即是針對普通市民,企圖製造無差別傷害的爆炸品犯罪,被告竟然可以大部分脫罪?當中的緣由就是因為案件發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因此控方只能用《反恐條例》來控告。
同2013年美國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相比,兩者在法律適用及審判結果上有明顯差異。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被美國當局定性為恐怖主義襲擊,嫌犯最終被判死刑。香港口岸爆炸案雖沒有造成傷亡,但當時被告在羅湖口岸放置的遙控爆炸裝置已成功引爆,產生濃煙,若不是警方果斷行動,必然造成嚴重的傷亡。事實上,兩起案件中,疑犯的行為性質是一致的——無差別造成人員傷亡,破壞公共秩序。
從司法的角度而言,我們必須肯定本案的審訊體現香港法治的精神,彰顯香港司法獨立性、嚴謹性及公信力。但另一方面,大眾亦能從這個案件審訊中看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包括《反恐條例》在內的香港法律制度,並不能適應當前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針對如此行為的裁決結果,必定會引起社會關於如何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以及在恐怖暴力事件中採用陪審團審判科學性的反思。
在筆者看來,儘管目前有關被告成功脫罪,但這並不代表他們無辜,更不代表警方的執法行動有任何問題。恰恰相反,若沒有警方的果斷執法,瓦解這一恐怖組織,後果不堪設想。醫院及口岸爆炸案為社會敲響警鐘,提醒我們需時刻警惕任何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並在法律體系與社會治理上不斷完善,確保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得以維持。
事實上,本次醫院口岸爆炸案的判決,凸顯香港國安法制定的必要性,有助於社會更好理解和把握香港國安法制定的正確性。香港國安法清晰界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當中便包括恐怖活動罪,不僅包括恐怖活動的具體實施和策劃,也涵蓋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等。在筆者看來,涉及暴力恐怖襲擊的案件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應當果斷提升至國安案件審理的等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懾危害國家安全的分子,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作者為全國青聯常委、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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