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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肅貪倡廉 維護香港核心價值

文/鄭久慧

公職人員獲賦予公權力,其責任重大,而一支誠實而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是特區政府有效管治的重要基石。近期卻屢見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件,案情多元化,而且某些涉案人員職級頗高,值得關注。

上月,一名建築署前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涉嫌隱瞞其所持有的物業,騙取政府94萬租屋津貼,被判入獄9個月,緩刑兩年。而某衞生防護中心前顧問醫生涉利用公職牟取私利,隱瞞為海外醫療組織提供測試服務共獲利420餘萬元,於2022年被判囚31個月後,近日亦被醫委會判除牌一年。上月初,有保險業監管局前執董竟然涉嫌濫用職權,威迫利誘保險公司以高出三成的薪酬,聘用其媳婦。其媳婦甚至涉嫌聲稱,獲聘後可為該保險公司提供保監局內部消息。最終二人同遭廉署落案起訴。本月初,廉署亦落案起訴一名醫院管理局的聯網服務總監,涉嫌於批出採購訂單時,未有申報潛在利益衝突,更「搬龍門」更改項目要求,令其友人成為唯一符合技術要求的投標者。其友人最終中標,涉款13萬餘元。上月中,亦有一名社會福利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在裁判法院承認收受利益,獲私家安老院經營者賄款8萬餘元,將公立醫院的出院病人轉介至對方開辦的安老院。此外,上月一名馬會前經理,涉嫌收受馬術賽事合辦機構一隻標價為8200元的手錶,而傾向於優待該合辦機構,終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公職人員須具備高度誠信,為社會為市民無私地履行公職,任何濫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友謀取利益的行為,均屬違法。據政府去年中提交予立法會的數據顯示,在2018至2022年這5年間,共有35名公務員因操守有違廉潔而被免職,其中16人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而被免職;其餘19人經廉署轉介至部門內部調查,終被發現涉不當行為而被免職。而被廉署轉介至政府作內部調查的總人數,從2021年的65人升了近一倍至2022年的116人。

去年底,公務員事務局在更新《公務員守則》時,指出廉潔守正是公務員必須具備的基本信念和操守準則,應在調配公共資源時恪守崇高誠信,避免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切不可以權謀私,收受利益,慎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

要預防貪污,無論是政府內部或各公營機構,都應制定清晰的行事指引及程序,讓職員有所依循;其次須注重預防及教育,不斷培養各級公職人員的良好廉潔品行,包括提供入職課程和培訓、講座及研討會,增進防貪知識並維持應有的崇高操守標準。當然,公職人員如濫用職權,以致干犯涉貪刑事罪行,當局絕對不應姑息,須盡快針對指控及舉報作出調查,一旦相關人員經公平公正研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管理層應執行紀律處分。

當然防貪法例亦需要與時並進,《防止賄賂條例》已經立法逾半個世紀,未見大幅修訂,未必切合時代所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至今仍屬普通法罪行,並未納入成文法中,現時主要倚靠終審法院案例來列出罪行的主要元素,包括「一名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若能在《防止賄賂條例》有系統地加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元素,定能提升執法效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月初廉署起訴醫管局某服務總監協助友人中標的案件中,廉署引用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來控告涉案的友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這也反映出防賄條例有增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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