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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師內地執業試點工作期限擬延長3年

據中新社報道,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的決定草案,已於本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為進一步推進改革試點,穩定有關方面的政策預期,在草案中,國務院建議將試點期限延長3年。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等內地九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試點期限為3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0月5日印發試點辦法。該項試點工作將於2023年10月4日期滿。

為進一步推進改革試點,穩定有關方面的政策預期,國務院建議將試點期限延長3年。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對於促進相關領域深化改革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動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後,作出相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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