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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呃約600萬房貸囚年半 出獄後上訴被駁回

退休警司龍少泉被指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自己及家人居住,使他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元,前年在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18個月。龍少泉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3名法官今日(31日)拒絕批出許可,駁回上訴。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案發期間為總督察,去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現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的主要申請理據,是指上訴人在原審時得不到公平審訊。原審時控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上訴人向庫務署申報時並無呈交涉案物業的附加買賣合約,令辯方沒法作盤問。上訴庭3名法官表明,辯方仍可在結案陳詞階段申請重啟證供並作盤問,但他們並無這樣做。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述情況並無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因現時是指控上訴人隱瞞有出租該單位,即使沒有提及該份附加合約,仍有其他證供指控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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