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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呃政府及銀行約600萬房貸 判囚18個月

前警司欺詐罪成,判入獄18個月。(中新社資料圖片)

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司,控告他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一間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被告今日(2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

55歲的被告龍少泉,早前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時稱,被告透過欺騙手段取得有關貸款及作出虛假聲明,都是嚴重的刑事行為。被告身為執法者,更應明白不應違法。被告透過犯罪行為獲得逾百萬元租金得益,令案情更為嚴重。以監禁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交還犯罪得益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刑期減至18個月。此外,被告須向政府歸還約116萬元,即被告出租涉案物業所獲取的收入金額。

被告1986年加入警務處,2019年5月晉升至警司職級。被告2016年9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物業,分別向庫務署及滙豐訛稱物業會在同年11月交吉,父母將居於單位;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與單位的租客續租,政府及滙豐分別向被告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被告於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將該物業出租,獲取租金收入約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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