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司,控告他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一間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被告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被告獲續保釋至本月29日判刑。
法官沈小民表示,被告龍少泉必然知道單位不能出租,但蓄意隱瞞事實,對事件並非全然知情的供詞並不可信,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55歲被告龍少泉被控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表示,將獲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該單位的租客已簽訂租約,而有關變動可能會影響領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另一控罪指,被告涉嫌虛假地在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表示,單位將由他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銀行他已簽訂有關租約。有關款項涉及約210萬元購屋貸款及390萬元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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