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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人大釋法釐清國安法原意 並非賦予任何人新的權力

林定國強調,要保持和增強民眾對於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的信任和信心。(點新聞資料圖)

202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今日(16日)下午在香港大會堂舉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致辭中表示,維護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一國兩制」原則最重要的特徵之一,而司法獨立是香港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政府將會竭盡所能維護司法機構,令其得以獨立行使憲制權力、履行憲制責任,不受任何干涉。

林定國表示,習近平主席去年7月1日在香港發表的講話中,兩次提及普通法,第一次是說,在過去25年裏,「包括普通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發展……」;第二次是說「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另外,習主席在講話中亦認可「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林定國又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以及第47條作出了解釋。有人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擴大了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權力,損害了司法機構獨立的審判權,甚至令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凌駕於法律之上。他直指,這些完全是錯誤的無稽之談,人大解釋(法律條文)——顧名思義是釐清有關條文的原意和目的,而並非賦予任何人新的權力。人大常委會所解釋的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完全符合既有的普通法原則,即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由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構作出最終決定。

林定國解釋,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除該條文訂明的兩項特定問題以外,這一要求並不適用於其他情況。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將作為一份不可推翻的證據,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並不行使任何審判權。《基本法》第十九條亦有類似的規定,即法院應就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由擔任主席的行政長官及其他成員組成,並有權就保障國家安全作出決定,包括制定政策和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建設。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向國安委提供意見。雖然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它必須在第14條規定的職責與職能範圍內行動。這項條文並未賦予國安委任何審判的權力或職能。

林定國強調,要保持和增強民眾對於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的信任和信心。面對不時散布的虛假和具誤導性的資訊,教導公眾有關制度的基本和正確知識。在堅守制度核心價值的同時,亦必須能回應社會的需要與改變,尤其是要確保民眾能夠循可負擔及有效率的途徑尋求公義。他又提到,推廣法治教育以及拓展尋求公義的途徑,是律政司未來一年的首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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