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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撐釋法|香港青年:支持中央排除國家安全風險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對於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意見質疑會「擴大行政權力」,借機批評人大常委會的用意;其實,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並非擴大官員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1月2日)接受訪問時,亦直言釋法並非職權改變或擴大權力,只是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如何使用做出解釋。譚惠珠表示,釋法並未直接規定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強調立法原意是將管理和處理香港國家安全問題的權力和責任賦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釋法的一大重點是說明香港可自行處理。

事實上,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不但得到社會廣泛支持,不同界別的人士包括各界的青年代表,都非常支持釋法,支持國家在排除香港特區安全風險所作的努力,令香港特區政府可以繼續積步前行。點新聞記者特意訪問了幾位青年代表,讓他們分享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意見。

陳凱榮表示,這次人大釋法,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讓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必要之舉。(點新聞資料圖)

陳凱榮:釋法確保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青年會主席、民建聯執行委員會委員陳凱榮表示,這次人大釋法,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讓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必要之舉。作為青年人,他十分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釋法,進一步說明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令特區政府在未來不同的案件中能夠更準確地實施香港國安法,亦有助國家安全委員會更好地執行國安法第14條列明的各項工作,確保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陳凱榮強調,此次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及合法性。

他續指,涉及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情況,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機會很高,雖然釋法並未就能否聘請海外律師給出準確答案,但這恰恰體現香港「高度自治」。陳凱榮指出,在外國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從未停止的今日,我們更應該提高對於保障國家安全的警惕,支持國家在排除香港國安風險所做出的努力,讓特區政府在香港國安法這支定海神針的護航下穩步前行,共創繁榮。

謝曉虹表示,這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釋法,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運作和各項制度更加明確、清晰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一次釋法。(點新聞資料圖)

謝曉虹:體現對本地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所做決定的充分尊重

全國青聯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青年發展委員會委員謝曉虹表示,這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做出釋法,激活了香港國安法條文的解釋,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運作和各項制度更加明確、清晰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一次釋法。至於之後是否可以聘請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今次釋法並未給出明確規定,謝曉虹強調,是彰顯「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中央賦予香港權力,體現對本地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所做決定的充分尊重。

吳英鵬表示,國安法屬於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在香港實施的國家法律,應從國家憲制層面正確認識國安法的權威地位,包括國安法對香港本地法律的凌駕性。(資料圖片)

吳英鵬: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所有香港本地法例具有凌駕性

港區廣東省政協委員、香港選委會委員吳英鵬大律師表示,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安法屬於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在香港實施的國家法律,我們應從國家憲制層面正確認識國安法的權威地位,包括國安法對香港本地法律的凌駕性。

吳英鵬指出,首先,國安法制定機關的憲制地位高於所有香港本地法例的制定(創設)機關。無論是可以緊急立法的行政長官、立法會,還是有權創造判例法的特區各級法院,其憲制地位都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必然高過任何香港本地法例的效力。第二、國安法的立法依據效力高於所有香港本地法例的立法依據。憲法第28條規定是國安法的立法淵源,國安法第1條也明文規定,制定國安法最直接的依據是憲法。另一方面,所有香港本地法例的立法權(廣義)都直接源自較國家憲法地位低的香港基本法,因此直接以國家憲法為立法依據的國安法在效力上便高於所有香港本地法例了。第三、國安法第62條明文規定其效力凌駕於所有香港本地法例。第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解釋同樣對所有香港本地法例具有凌駕性。第50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法律解釋便與國安法效力相同,也對香港所有的本地法例具有凌駕性。我們應充分認識國安法的憲制地位,維護國安法的法律權威,保障國安法的正確實施。

李超宇表示,人大釋法明確了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在上述事宜的權責及處理方法,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資料圖片)

李超宇:釋法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

經民聯青委會副主席李超宇則指出,人大釋法及時解決了引起社會爭議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法案件問題,明確了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在上述事宜的權責及處理方法,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人大釋法亦堵塞了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法案件所可能帶來的問題。李超宇指出,國家安全必須萬無一失,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家機密的保密性不被破壞,釋法讓特區政府有法律依據防止國家安全受外部勢力破壞,「人大釋法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對國安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有重大意義。」

小結:人大釋法 釐清權責

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清楚解釋當中第14和第47條的條文。(中新社資料圖)

日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公開撰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解決這爭議,而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14及47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表明是次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事實上,基本法的第19條也有類似安排: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這證明書制度不單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

綜合近日不同專家、各界人士的分析或回應,社會可從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看到幾個重要事實或法理。其一,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這與香港基本法一樣,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其二,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釐清了行政長官、香港國安委以至法庭各自的責任,而且是尊重香港的各個行政以至司法機關;其三,釋法並不是就某個案件「作出解釋」,而是就着香港國安法有待釐清的地方作出權威解釋;其四,今次釋法沒有決定某案件能否聘用外國大律師,而是忠於香港國安法條文,讓香港相關官員或委員會等作出決定;第五,也是同樣重要的,就是談論到國家安全,這不止是法庭審案的問題,還關係到整個特區甚至國家,行政長官以至香港國安委,都必須擔當起法定的職責。

回看人大常委會過去就香港基本法等問題釋法,每一次都為香港解決了具爭議而又影響大的法律問題,包括1999年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以至是2016年立法會出現宣誓辱華事件等;人大常委會釋法,手段是解釋法律,目的是為香港解決問題,今次釋法手段以至結果都是一樣,是為香港解決難題,而且今次所涉及的,乃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事情,特區政府不得不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人大常委會亦盡責地為了香港國安法以至香港穩定,再一次為我們排難解憂,好讓廣大市民能避免承受各種國家安全的風險。

(點新聞記者李九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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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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