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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梁美芬:涉國安案件法院不行使管轄權非香港獨有

梁美芬指,全世界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安案件時均不會行使管轄權。(點新聞資料圖)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今次釋法豐富香港的法治建設,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梁美芬指出,實際上涉及國家行為、國家安全及國防問題的案件在很多普通法案件中,法院都不會行使管轄權。

梁美芬指出,香港國安法是一條全國性法律,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適用香港,因此其立法原意必須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當香港法院對某些條文的理解與真正的立法原意有出入,特首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以釐清日後在相關執行機制,是履行其職權,值得支持。

梁美芬解釋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提請進行釋法實乃履行其憲制責任,這在憲法第67條第四款以及香港國安法第65條訂明得非常清楚,不容質疑;是次釋法提及的14條及47條寫得十分清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主要是對相關條文立法原意作出清晰指引;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第14條提及香港國安委的職權,其中第二款提及香港國安委有權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而香港國安委有關國家安全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梁美芬說,其實這些內容早已清楚寫在香港國安法第14條,了解大陸法系或普通法系的人士應該知道,全世界在法院審訊對涉及有關國家安全或國家事權以及國家行為的審訊時不會行使審判權,因此這個規定並不是香港獨有的,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及法治精神。

梁美芬續指,香港國安法第47條提及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實際上這一條的立法原意已經在條文當中寫得很清楚。類似的機制在基本法第19條亦有提及,香港法院在國家行為的審訊中不享有管轄權。

梁美芬認為,是次釋法是法治教育的一個好機會,亦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信任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香港國安委,相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首領導下,能推進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就着相關的具體問題作出最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判定。她認同釋法有及時性、迫切性及重要性,亦有其重大的權威性,足以給與行政長官及國安委處理日後由國家安全引起的案件提供法律依據,包括海外律師等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人士是否適合代理非常敏感的國家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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