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司法機構昨日公布了3宗法官投訴的調查結果,認定投訴皆不成立。但對於2019年小學體育老師楊博文上水慢駛堵路、兼襲警案(案件編號:FLCC 5275/2019),司法機構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吳重儀之裁決「犯下嚴重錯誤」,因為楊博文從來沒有以精神狀態為求情理由,但吳卻命令索取精神科報告等,將楊還押精神病治療中心,直指「極不認同」。
就該案之裁決理據及案情分析可以斷定,法官吳重儀明顯地受其固有且錯誤看法所誤導,錯誤行使司法權力,未能合乎履行判刑職能時應達到的高水平法律要求,用自己錯誤的政治立場對是案作出了錯誤的裁決。這一裁決以至於在當日即已引起外界強烈質疑,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了司法機構的聲譽。
回放案件,這其實是一宗案情清晰並無明顯爭議的案件。2019年11月11日,被告楊博文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駕車蓄意慢駛,被警方截停後竟然襲擊警員,因而被捕。辯方在庭上指被告遭警員粗暴對待,警員作供時否認。2020年6月12日,裁判官吳重儀根據實證接納警員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但又多此一舉地格外關注作為任職教師為人師表的被告的心智及人格是否有障礙,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治療中心,並索取精神科報告。
拋開本案審理期間所涉及的非法律原則性爭議及由此引致的投訴,裁判官為何會作出這樣的決定?理據何在?完全是因為裁判官相當主觀地質疑被告「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以及指被告人「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從被告當日蓄意慢駛,阻塞交通,試圖阻礙警方執法並暴力襲警的犯案全過程可見,被告明顯地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具有十分明顯的仇警反社會政治立場,這應該成為本案裁審的法理基礎。若果拋離社會外部環境,迴避被告個人政治立場,顯然無法理解及解釋一個為人師表的教師,在明知自身行為不端的情況下,居然襲擊執法的警察這種超乎常人想象的違法行為。而僅僅因為被告聲稱擔心警察會將自己扔進橋底而失控襲擊警察,就想當然地判定被告心智障礙,並裁決索取精神報告,「另闢蹊徑」地審理裁決。
關鍵的是,被告自始至終都未表示或承認在干犯有關罪行時精神狀況有問題,亦從來沒有以此作為求情理由。很明顯,是案法官難脫為被告開脫罪名的嫌疑。因此,司法機構認為裁判官吳重儀在履行判刑這項職能時,犯下嚴重錯誤。司法機構極不認同裁判官命令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報告及撤銷被告人保釋,而導致被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裁判官主觀地認為被告人當時的想法荒唐,但這並不足以在客觀上構成質疑被告人心理或精神狀況的事實基礎。
有鑒於此,可以斷定,裁判官作出該項命令顯然是基於錯誤立場觀念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如此明顯嚴重錯誤的裁決,顯然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時應當達到的高水準法律要求。是案的問題還在於,根據普通法以過往案例為裁決的基本原則,襲警一般判處監禁,故此理所應當地拒絕被告人保釋,然而法官卻忽視過往案例,竟然准許被告人繼續保釋,顯然有違普通法案例判案的基本司法原則。
修例風波及黑暴已經過去兩年多,涉及的成千上萬宗案件仍堆積如山,排期審理。過往已經裁決的多宗案件被外界詬病,被質疑部分法官基於某些特定的政治立場或顯而易見的偏見作出某種傾向性的錯誤裁決,諸如黎智英、戴耀廷作為國安要犯居然曾獲准保釋,要勞煩律政司興師動眾大費周章,最終經過重重司法程序,才能取消案犯保釋令,等等。司法機構亦從未就此等明顯司法失誤做深切反思反省,就算是一再收到外界投訴,也只是象征性地引用大堆不明所以的法律術語虛與委蛇地加以搪塞,畢竟外界是法盲,對深奧晦澀的法律條規猶如天書般難明所以然,自然而然基於對本港法治精神的信任而將信將疑。
基本法對本港司法相對分立的保障,並非意味司法系統就完全可以平行於行政、立法而具有相對獨立的中立,更加不可能具有形同英美某種形式的三權分立的獨立地位,這是認知香港社會憲制架構的基礎。無論如何,司法系統都不應該更加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王國,而必須在國家憲法,特別是基本法的制約下行使法定權力,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更加不能受制於某些特定政治立場的所謂專業派別專業人士。亦因此,在新的時代,在特區政府全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動良政善治的施政過程中,司法機構應該全力以赴地配合行政機構,確保社會風清氣正,和諧安寧。為此,司法機構應該認真檢討,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大前提下,作出相應的適度的改革,檢視某些具特定立場的法官是否應該繼續執掌司法公權力,避免裁決判案被不懂法律的外界質疑其中的明顯錯漏,讓香港法律及司法能夠真正以法律為準繩,真正體現香港的法治精神,真正能夠維護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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