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女生就暴動罪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結論「無可批評」

前年暴徒們在中大二號橋上大肆破壞公共設施。(中新社資料圖)

2019年11月,大批黑暴分子非法佔領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截斷吐露港公路和鐵路,警方為回復交通驅趕佔橋暴徒。期間一名中大女生被捕,她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判監3年9個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今日(29日)頒下裁決理由。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裁決時已清楚說明,無辜路人一定會盡早離開騷亂現場,於原審法官已清楚解釋暴動罪成的原因,原審的結論「無可批評」。

上訴人鄧希雯(24歲)在審訊中自辯,指她當日到圖書館做功課,後來為了文學創作、感受催淚煙而走近二號橋,沉浸於自己的「感官世界」。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李慶年接納上訴人在暴動現場逗留逾13分鐘的供辭,卻否定上訴人留在現場的原因,屬法律上犯錯。

彭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承認自行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自言是得知有教職員介入調停才去現場,原審法官沒有理由排斥。彭官續指,案發日為二號橋衝突的第二日,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形勢如何敏感,她穿戴黑色打扮和滿身裝備,與沉浸於現場環境的供辭無法相容。雖然原審法官可以在判詞中把他分析證據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認為「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至於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彭官指,上訴人即使真的只是為了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在現場,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已足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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