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的「中大二號橋暴動案」,中大女生鄧希雯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開庭審理。法官彭偉昌不認為申請方上訴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即時駁回上訴。
上訴人鄧希雯,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1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她當時曾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等物品。代表鄧的律師陳詞時,對於原審法官相信鄧只留在現場約13分鐘,但不接納她辯解當時沒意識到發生何事,她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以進行文學創作的說法,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解釋拒信納鄧的理由,便裁定鄧參與暴動。
彭官反駁稱,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二號橋衝突,鄧仍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並在現場逗留長達13分鐘,彭官認為她若不想參與,應立即離開,更指原審法官的裁決「無懈可擊」,鄧的上訴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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