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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手 打擊粵港澳海上走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公安部及中國海警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意見明確,犯罪分子實施碰撞、擠別、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強光照射駕駛人員等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將以走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另外武裝掩護走私將從重處罰。

《意見》指出,近一時期來,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凍品等犯罪頻發,嚴重破壞海關監管秩序和正常貿易秩序。意見共有六條,明確了凍品走私定性與處理、暴力抗法行為罪數、運輸船舶處理等問題。上述意見規定,非設關地走私進口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准入證書的凍品,應認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

粵港警方在聯合執法中登船檢查。(受訪者供圖)

拋障礙物射強光 屬妨礙緝私

另外,走私犯罪分子在實施走私犯罪或逃避追緝過程中,實施碰撞、擠別、拋撒障礙物、超高速行駛、強光照射駕駛人員等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執法,以走私罪和襲警罪或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上述《意見》還列出可以認定船舶、車輛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違法犯罪的情形。其中,對用於運輸走私凍品等貨物的船舶、車輛,意見提出處置原則:對「三無」船舶,無法提供有效證書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收繳或移交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對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車輛或假掛靠、長期不作登記、虛假登記等實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車輛,作為犯罪工具依法沒收;對所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走私凍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車輛,依法予以沒收。

襲警罪量刑更重 震懾力加強

內地專家表示,香港水警高級督察林婉儀帶領同袍進行反走私行動殉職,加速了指導意見的出台,而意見針對抗拒緝私行為尤為嚴厲,體現嚴厲懲處跨境走私犯罪的態度。有律師表示,《意見》對涉及海上跨境走私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給予明確指導,有利於相關執法部門的實務操作與執法。

律師人士稱,適用襲警罪的罪名較之前的妨害公務罪量刑更重,如果抗拒緝私執法的行為定性為襲警罪,那麼數罪併罰的量刑要高於走私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的量刑。

廣東警方人士向記者表示,犯罪分子在走私或逃避追緝過程中經常實施一系列危險行為,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與人身安全帶來很大影響,而今次《意見》對於這些危險行為的「數罪併罰」有了更清晰的明確,有利於一線執法人員的執法,「特別是對於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將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

同時,《意見》亦明確了對走私運輸工具的處理,可以防止或減少案外第三人合法財產被沒收的情況。「此舉也讓一線執法人員更清晰地依法採取相關執法行動」。

(大公報記者 趙一存、方俊明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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