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於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楊明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不足兩罪,今日(4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18天,停牌兩年,罰款2000元,另外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要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就刑期提出上訴,獲法官批准,楊明在等候上訴期間,須以3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開香港,須在報稱住所居住,一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女友莊思明聽聞判決後哭成淚人,不過楊明決定保釋上訴,暫時不用入獄。
40歲的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8月於港島馬己仙峽道駕車撞壆,意外後未有進行酒精呼氣或血液測試,其後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他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項罪名。楊明在今年3月獲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控罪不成立,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不過當裁判官表示要將楊明還柙候判時,他的代表律師就指自己誤導當事人,要求推翻認罪決定,獲裁判官批准。律政司就裁判官的決定進行覆核,被法庭駁回,其後楊明再次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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