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給支聯會上堂國安課

文/黎岩

一意孤行頑固堅持反中亂港立場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多名支聯會常委,今早被警方拘捕。支聯會近日多番公開揚言不會遵從警方國安處要求,拒絕提交資料。昨日更加有恃無恐地糾眾前往警察總部「踢館」,狂妄挑戰警方威權,挑戰國安法執法底線。莫非支聯會都是文盲法盲?非也,作為支聯會副主席的鄒幸彤本人就是律師出身,顯然是知法犯法抗法。支聯會今日落得個鋃鐺入獄的下場,足見這班人在實施其反中亂港犯罪行徑時,完全無視法律公義,尤其是在香港國安法於去年6月實施以來,諸多反中亂港犯罪分子與組織已經聞風喪膽,相繼落草割席,宣稱退出「江湖」,諸多組織更公開宣布退出支聯會。就是在如此大勢已去的客觀政治形勢下,支聯會諸幹將依然王八吃秤砣,鐵了心一條道走到黑,可見這班人之狂妄瘋狂無知到了何等地步。

支聯會既然如此藐視抗拒對抗香港國安法,說明支聯會眾嘍啰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不甚了了,甚或明知故犯。因此,有必要給支聯會再次普及一堂國安法的課,讓支聯會親口嘗嘗河豚究竟會不會要人命。

《香港國安法》旨在解決香港長期存在的、最嚴重最突出的政治風險,只針對諸如支聯會等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的敗類。《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罰責任。根據媒體披露及市民目睹的支聯會犯罪事實,目前尚無明顯證據證明支聯會涉嫌觸犯恐怖活動罪,支聯會已經涉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列明的四大罪行中的三罪。

其一是分裂國家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支聯會依據其五大綱領實施的一切涉嫌犯罪活動,其核心實質及險惡用心在於試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不論支聯會是否使用武力暴力,其涉嫌的犯罪行徑之出發點在於妄圖改變國家憲制架構,推翻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執政黨的憲制架構。支聯會的所作所為明顯地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其二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香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列明的四項具體罪行,倘若對照支聯會所謂的五大綱領,幾乎可以肯定,支聯會的每一言行每一圖謀每一主張都完全不折不扣地符合國安法顛覆罪列明的四類罪行。支聯會成員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有恃無恐地從事其犯罪行徑,很大程度上說明,不是他們不懂法不知法,而是懂法知法,深知罪孽深重十惡不赦,只能破罐子破摔,以圖爭得部分不明真相的市民的同情,以圖獲得國際反華勢力的遙相呼應出手相救而已。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在這點上,支聯會與黎智英一樣醒目。

其三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支聯會主要頭目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等涉嫌犯罪的幹將,長期以來積極勾連境外反華勢力,接受反華勢力的金錢資助,配合境外反華勢力,積極從事以推翻中國共產黨合法執政,改變香港特區政治板塊為罪惡目標的涉嫌犯罪活動, 尤其是積極參與已經被法庭定罪的非法「初選」,並且在國安法實施以後,還積極奔走外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特區制裁中國。更為重要的是,支聯會年年舉辦所謂的紀念活動,肆無忌憚地煽動市民對中央政府、對中國共產黨的仇恨,並且已經事實上造成了部分市民對祖國的離心離德。支聯會的犯罪事實證據確鑿,不容抵賴不容否認。

香港國安法對觸犯上述三大罪行的犯罪分子,定有明確的懲處條款,對罪大惡極的首要犯罪分子,定明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規定單是其中一項犯罪行為即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嚴重犯罪的首要犯罪分子更可以處以終身監禁。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更明確規定了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組織實施犯罪行為,除去處以罰金,更可以及時取締並禁止該組織的一切犯罪活動。國安法第三十二條亦規定: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警方國安處在採取執法行動拘捕支聯會眾頭目的同時,應該採取必要措施,即時宣布取締支聯會,立即查封甚至沒收支聯會犯罪所得的各項資產,徹底斷絕支聯會賴以生存持續犯案的各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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