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華富邨謀殺案中,50歲、報稱清潔工人的女被告田小英,被控一項謀殺罪,涉嫌於今年7月7日在華昌街11號華富邨華翠樓外的63A小巴站,殺害53歲女子馮焯琳。
據報,死者患有思覺失調。其下車時先踩到被告,雙方隨即發生口角;其後死者再次踩向被告,遂引發被告憤而還擊,最終演變為二人互毆。
警方在簡報中提到,兩人打鬥期間曾有途人經過,卻無人制止。這,正是悲劇中的悲劇。
類似情景,早在1964年已有先例。當年28歲的Kitty Genovese,在美國紐約皇后區的寓所外遭持刀襲擊,最終傷重不治。據報,襲擊過程長達半小時以上,數十名鄰居雖聽聞呼救,甚至目睹部分經過,卻無人即時報警或挺身而出。
社會心理學家Bibb Latané與John Darley由此案出發,提出「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指當他人在場時,個體反而更不可能向受害者伸出援手。他們歸納出兩大關鍵成因:責任擴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與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
就責任擴散而言,Latané及Darley指出,現場旁觀者愈多,個人感知到的「干預責任」便愈分散。人們容易心想「別人也會報警」、「總有人會出手」,從而削弱自身的行動動機。
至於社會影響,他們則解釋,個體傾向觀察他人反應來判斷情境性質;若眾人皆無動靜,便易於推斷「這或許不是緊急狀況」,此即「多元無知」(Pluralistic Ignorance)。同時,人們也憂慮介入會被誤解為過度反應,甚至惹上麻煩,擔心遭誣陷或報復。
從理論回歸現實,香港是冷漠,還是高度自律?
日常生活中,我們不時面對可施援手的時刻——例如一位視障人士在路口猶豫徘徊,有多少路人會主動上前詢問?表面看似「冷眼旁觀」,實則可能反映更深層的社會文化邏輯。
近年的觀察愈來愈多指出,香港人的「邊界感」極強,且持續強化。有人解釋,這是因為「你有壓力、我有壓力」,無謂「挑釁」他人,倒不如尊重隱私,不輕率介入私人糾紛。
然而,「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必要之時,我們仍需跳出個人舒適圈。要突破旁觀者困境,無需英雄主義,只需做「正常人會做的事」。法律與道德均認同一項原則:行動須符合「客觀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即在相同情境下,一個理性普通人會採取的相稱回應。
那麼,如何「安全介入」?關鍵正是「客觀合理性」——做「正常人」認為「合理」的事。而要判斷何謂「合理」,須平衡多項因素,例如該行為會否造成傷害、傷害程度為何等。簡言之,就是「將心比己」:在採取任何行動前,設身處地思考,若自己是承受該行為的一方,會有何後果。
此外,行為必須「相稱」。英國法諺有雲:」You must not use a steam hammer to crack a nut, if a nutcracker would do.」(若胡桃夾足以開果,便不該動用蒸汽錘。)
其實,我們無需赤手空拳撲向打鬥者,但可以大聲喝止:「做緊咩啊?我已經報咗警!」社會是一個群體,旁觀者也能協助「叫救命」,呼籲其他途人一起幫忙。重點不在「是否出手」,而在「如何以最小風險、最大效益地阻止傷害延續」。
香港人的高度邊界感,不應成為袖手旁觀的理由,而應轉化為更聰明、更安全的介入策略。當我們學會在「尊重界限」與「承擔責任」之間取得平衡,社會才能真正從「不誤會」走向「不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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