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香港仔華富邨本周二(7日)發生謀殺案,一名53歲姓馮婦人與一名50歲姓田婦人在華富邨華翠樓外爭執打鬥。馮婦遭扼頸昏迷,經搶救後證實不治,警方其後以謀殺罪拘捕田婦。警方提及,兩人在小巴上已開始推撞,一路打到行人路,持續數分鐘,過程中有多名乘客及路人經過,但無人阻止。有不少網民疑惑「其他等車的人都在看戲嗎」,質疑周圍路人冷漠行徑;亦有網民表示,在香港參輿勸架,有很大風險會被警方一併拘捕並起訴。
針對這一爭議,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今日(10日)回應點新聞表示,在香港法律環境下,面對街頭肢體衝突,在安全情況下,勸籲雙方停止打架及保持冷靜,最審慎合法的應對流程為「不介入、退後、報警、錄影」四步曲,將個人法律身份從「潛在嫌疑人」徹底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目擊證人」,既符合香港法例要求,亦能最大化保障自身與他人權益。
- 不介入肢體(切斷參與關聯)。切勿親身拉架,一旦有身體接觸,警方可基於「合理懷疑」以「公眾地方打鬥」罪拘捕所有涉事者。保持零接觸是維持「旁觀證人」身份的法律底線。
- 退後保持距離(確立觀察位置)。遠離衝突核心區域,既可避免被波及或被視為「加入戰團」,亦能確立自身作為客觀第三方的物理證據。距離同時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受傷導致無法作證。
- 立即報警及叫救護車(履行法律責任)。即時致電999,清晰報告地點、人數及有無武器。此舉不僅履行公民協助義務,報警紀錄亦能佐證你無意參與暴力,只負責通報緊急服務。
- 穩定錄影全程取證(固化客觀證據)。保持鏡頭平穩,完整記錄事發經過及雙方容貌。此錄影是普通法下最有力的呈堂證物,能證明你從未動手,亦能協助警方還原真相,釐清責任歸屬。
法律專業協進會副會長、香港律師董启真指出,如果在拉架過程中造成一定的肢體衝突,有一定機會被警方盤問甚至起訴。而當事人需要向警方/法院解釋其行為正當性,或提供一定的證據支持其說法。他認為,拉架有機會引起一系列麻煩,從保護自己的角度來說,不是最好的選擇;從維護社會公義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據「社區法網」說法,被控普通襲擊的人,如果其行為是為了自衛、防衛他人或防衛財產,只要使用的武力是合乎比例和必要的,便可作為免責辯護。而這兩項要素成立與否,取決於當時的事實情況和客觀判斷。
警方表示,案發當晚,被捕人和死者一同登上專線小巴前往華富邨,抵達華翠樓小巴站時同時下車。其間死者不慎踩到被捕人,被捕人亦踩回死者,隨後兩人在小巴上發生推撞,並演變至小巴站行人路上繼續打鬥。警方確認被捕人曾用雙腳跪在死者腹部,並用雙手握住死者頸部,扼頸時間約為2至3分鐘。最後死者不省人事,被捕人則離開現場。警方檢查死者傷勢,發現其頸部有明顯瘀痕,手部及面部有抓痕,真正死因有待法醫解剖及進一步評估測試。
(點新聞記者蘇鉅祖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