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性罪行法例,有立法會議員關注相關法例能否有效規管大學迎新營(Ocamp)。
所謂Ocamp,是香港青年對迎新營的俗稱,源自英文 Orientation Camp。而大學新生普遍被稱為「freshman」,反映本地一貫中英夾雜的語境。
Ocamp一般分為「大O」與「小O」。「大O」由大學學生會(若仍存在)統籌,對象涵蓋全校新生,規模較大;「小O」則由各學會舉辦,主要針對相關學科新生,規模相對較小。
值得強調的是,Ocamp並非強制參與。不參加是否會影響社交?甚至遭杯葛?筆者多年觀察認為,Ocamp對建立人際關係的實際幫助有限,畢竟大學的核心仍在於學習,GPA才是主軸,而非社交活動。
然而,多年來不少Ocamp被揭發存在所謂「淫game」,包括強迫新生參與帶有淫褻元素的遊戲、作出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擺出猥褻姿勢,甚至公開討論性相關的粗鄙內容。這些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基本價值,亦理應受到嚴正譴責。
是次政府修訂性罪行法例,正有助針對這類亂象加強規管,以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基本風化。
修訂建議引入兩類罪行:「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就「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政府參考了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建議:
某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以下任何未經同意而涉及性的行為:
(a)觸摸受害人(包括以身體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其他東西,或透過物件觸摸他人(例如透過衣服));
(b)向受害人作出射精、射尿液、吐唾液或排出其他體液的行為;
(c)向受害人潑灑液體。
筆者認為,「透過物件觸摸」的概念仍有進一步釐清空間。以Ocamp為例,若有人出於性目的設置裝置,例如利用水彈或機關,在受害人觸發後將其淋濕,導致身體特徵暴露,也應納入規管範圍。其本質與透過物件施加身體影響無異。
灰色地帶亦不容忽視。例如,在活動如「城市追蹤」中,有人藉機在人多擠逼的鬧市進行不當觸摸;又或受害人原本同意,但在過程中撤回同意,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些均有待法律進一步釐清。
至於「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政府建議:
某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未經同意涉及性的行為,而這項行為不涉及觸摸,但令受害人意識到對方會向他使用(或恐嚇使用)即時及非法的人身暴力,或使受害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換言之,說問候別人媽媽的「四字真言」亦可能觸犯法例。若涉及條件式威脅,例如「若不參與遊戲便會遭性侵」,顯然構成犯罪;即使是延後實施的威脅,例如「若不參與遊戲,日後會對你作出性侵」,其法律界線亦應更清晰界定。
政府亦列明若干「不構成同意」的情況,例如在脅迫或非法禁錮下作出的所謂同意。這方向絕對正確,但仍可更具體。以Ocamp為例,即使新生在理論上「可以離開」,但在強大朋輩壓力下未有離場,是否仍屬自願?問題核心往往不在於形式上的自由,而在於實質上的壓力。
至於「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情況,建議進一步明確為「不論該影響屬自願或非自願」,均應納入保障範圍,以體現全面保護原則。同時,政府提出新訂「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方向值得肯定。
在實務上,被告常以「誤以為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理由,政府須加強規管。另外,政府亦可進一步明確某些抗辯的舉證責任由辯方承擔,以減少濫用空間。
此外,不少Ocamp主辦單位會要求新生簽署所謂「同意書」或「免責聲明」。筆者必須指出,此類文件並不當然具法律效力,新生更不應在未充分理解內容下隨意簽署。
與其單靠立法,院校本身更應主動加強規管,對涉事者可採取即時紀律處分,包括開除學籍及記錄在案,並建立跨院校通報機制。這樣的措施是否過嚴?反問一句,社會是否可以接受性侵行為?
說到人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9條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皆指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有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此種權利受兩種限制,包括(甲) 此種權利之行使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此種權利之行使必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誰能說自己的自由較別人的人權大?
更甚,當「黃、賭、毒」在青年文化中滲透,當有人手持不明黑色水樽集體分享,背後反映的是什麼文化與價值取向?這些問題,不能再被視為無傷大雅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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