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醫委會改革,真的與你無關嗎?
當醫療失誤發生時,我們往往在事後才意識到制度的重要性。試想像,若一名醫生因錯誤判斷或專業失德,對你或你摯愛的人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而該醫生卻仍然可以繼續行醫;又或者,一名醫生早於十多年前已有失德紀錄,但社會大眾在求醫時根本無從得知,你是否仍會認為制度與自己無關?
大多數人或許會直覺地認為,這類醫生不應繼續執業。然而,這個決定並不掌握在公眾手中,而某程度上,是由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所賦予的權力作出。換言之,醫委會的組成、運作及監管機制,實際上直接關係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
正因如此,政府在今年2月提出修例《醫生註冊條例》,以改革醫委會。坊間對修例草案已有不少討論,但在評價具體條文之前,更重要的是先確立一個清晰標準:何謂「好的改革」?答案其實不複雜——凡是能更有效保障公眾和病人權益,便是好的改革。
從坊間流傳的建議內容來看,改革方向大致圍繞提升監督能力,以穩住制度的公信力。
首先,業外人士比例擬提高至約三成,並引入由政府委任的非醫療專業代表。這一改動的意義,不在於讓非專業人士干預醫學判斷,而在於改善決策過程的視角,減少「醫醫相衛」的觀感,從制度上加強透明度與公眾信任。
其次,在維持醫生委員數目不變的前提下,將減少經選舉產生的醫生委員比例。此舉有助避免個別醫生因選舉利益而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從而影響對紀律個案的判斷,同時亦可在不削弱專業主導的情況下,提升整體制度的公信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建議將引入「醫務調查組」與「醫務審裁團」的分工機制,分別負責調查與研訊,且兩者成員不得重疊,並規定審裁團須以獨立審裁員為多數。這種制度設計實質上將調查與裁決權分離,提升程序公正性與獨立性。嚴格而言,真正對醫生行使紀律制裁權力的,將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醫委會整體,而是一套更具制度分工的監管架構。
在懲處機制方面,改革建議取消過往的「緩刑」安排,改為按失當行為的嚴重程度劃分四級罰則,包括永久除牌、有時限除牌、有時限停牌及附條件執業。這種分級制度更清晰地反映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有助提升阻嚇力與制度一致性。
另外,政府將列明嚴重罪行名單,如果該名醫生被裁定犯了嚴重罪行,將被即時禁止行醫。
整體而言,上述改革並非削弱專業,而是將專業權力置於更完善的監管框架之中。必須指出,專業之所以值得尊重,從來不是因為其身份本身,而是因為其專業知識與對社會的責任承擔。當專業人士未能善用其知識,甚至以專業身份作為掩護,損害公眾利益時,制度便有責任介入並作出有效規範。
同樣地,將專業價值簡化為金錢回報,亦是另一種偏差。兩名同樣具備執業資格的醫生,一人於高端私家醫院收取高昂費用,另一人則遠赴資源匱乏地區提供義診服務,他們的社會價值不應以收入高低衡量。專業的真正意義,在於服務社會,而非單純市場價格的體現。
醫委會改革,從來不只是醫療界的內部事務,而是關乎整個社會如何看待專業、權力與問責的制度選擇。當醫療風險最終可能落在任何人身上時,說「與我無關」,或許只是一種尚未面對現實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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