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對此,各界人士表示,有關修訂細化了司法程序等事宜,為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表示,本次修訂是為了處理非國安法指定的四類罪行,但存在國安危害的違法行為,賦權行政長官可以通過「特首證明書機制」認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安性質,使其適用於相關國安審訊程式。有關修訂細化了司法程序等事宜,為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如果一宗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必須適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法例中適用於此類罪行的程式和規定,這是香港國安法本身的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沒有改變法庭程序。
吳秋北指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在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並不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他強調,修訂後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極少數違反國安罪行的人,行政長官證明書不會損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不論是國安案件或者是其他類別的案件,所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一如既往受到充分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吳永嘉表示,面對地緣政局變幻,加上境外勢力與反中亂港分子持續惡意挑釁,此次制訂附屬法例是符合實際需要之舉,旨在鞏固本港法治根基,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他指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在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並不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行政長官證明書不會損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不論是國安案件或者是其他類別案件,所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一如既往獲得充分保障。
吳永嘉強調,附屬法例完全符合《國安條例》第110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也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該項建議的附屬法例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立法會議員嚴剛表示,特區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程序事宜制定附屬條例,符合法治社會的國際慣例,令特區執法與司法機構在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時,具有更加清晰明確的法治空間,強化了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有助於特區充分發揮超級聯繫人的作用,也有助於提升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終結時。特區各界應齊心合力,用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特區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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