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支持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 規範審理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安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9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次修訂的核心是規範審理程序,把隱藏在普通刑事案件背後、實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納入國安案件的審理體系,透過更嚴謹的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他們強調,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完全不會受到影響。

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香港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這項重要法律原則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一致,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她強調,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刑事罪行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陳曼琪指出,是次附屬法例的制訂,並沒有改變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實體法律,只是根據現行法律,更清晰地說明界定「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並細化相關程序,令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為透明、更具穩定性。她強調,本次附屬法例針對的仍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如既往,不論是否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會繼續享有司法獨立審判的公平聆訊權利。事實證明,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民生發展均更為向好,對香港一般市民並無影響。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表示,留意到公眾對「行政長官證明書」有較多關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行政長官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她強調,行政機關認定國安問題非香港獨有。不同國家和地方都會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設立特別的程序。例如根據英國的《1997年特別移民上訴委員會法》以及《2002年國籍、移民及庇護法》的相關規定,如內政大臣發出證明書,證明就某移民或入境事務的決定涉及國家安全,則內容不公開,而受影響人士的上訴必須交由特別移民事務上訴委員會按特殊程序審理。

簡慧敏表示,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都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行政機關的經驗、專門知識、資源、資料及情報,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在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作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不取代執法和司法機關按照香港國安法第42條,公正及時辦理案件的責任。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出,本次條例修訂並沒有加重刑罰。以暴動罪為例,該罪名最高刑期為10年,即便案件被認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交由國安法官審理,最高刑期依然維持10年。是次修訂的核心是規範審理程序,把隱藏在普通刑事案件背後,實質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納入國安案件的審理體系,透過更嚴謹的程序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

周浩鼎解釋,暴動罪本身已是嚴重罪行,但由於引發暴動的原因有多種,因此一開始不一定被歸類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處理。修例後,如果在調查或審理期間查實,暴動的背後意圖是危害國家安全,甚至與分裂國家相關,行政長官便可發出證明書,確認該案件牽涉危害國家安全。一旦證明書發出,案件就會按照國家安全案件的標準處理,包括交由指定國安法官審理,保釋門檻對比一般刑事犯罪也會更高,有效避免了不法分子被保釋後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表示,規例只是進一步令現有法條明確化,沒有涉及罪行定義的擴張,因此,所謂「泛國安法」是脫離法理的「偽命題」。他介紹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範圍,除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明文規定外,《國安條例》第七條亦涵蓋「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惟相關界定尚欠清晰,因而必須完善條例。

范凱傑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已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及《國安條例》第115條獲清晰賦予。相關機制並非新規,亦未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法律定義,更無增設任何新罪行、罰則或額外執法權力。而所訂立的《程序事宜規例》影響範疇僅限於法律程序層面,香港司法堅持事實的核心原則依然不變,所謂判案「泛國安化」之說,在法理上根本是偽命題。

范凱傑表示,是次條例的通過將過往可能模糊的認定機制法制化,不僅有助減少司法過程中的爭議、提升行政效率,更讓公眾準確理解法律邊界,避免受外界刻意謠言誤導。《程序事宜規例》的生效,體現了特區政府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亦代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進一步成熟,有助向國際社會展現香港法治環境的專業與穩定。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表示,在當前地緣政治環境日趨複雜的背景下,絕對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以附屬法例形式清楚訂明相關機制,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相關立法程序。他強調,今次訂立的附屬法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等現行任何規定,而是以更清晰明確的形式將相關機制以附屬法例訂明,目的是提升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確保整體法律框架維持穩定。他重申「這是完善,而非改變。」

對於外界關注的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陳曉峰指出,這非新設機制,也沒有增加任何新的行政權力。事實上,香港基本法第43條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正正源於這一憲制基礎,有其明確的法律根據。今次附屬法例的作用,是將香港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下的相關制度看齊,堵塞執行落差,確保兩套法律框架在執行層面保持一致。他認為相關安排合情合理,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憲制精神。

陳曉峰又指,今次附屬法例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對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及企業絕無任何影響。清晰的法律框架,反而讓大家更清楚法律邊界,讓市民安心、商界放心。唯有持續完善國安法律制度,方能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康敬、龔學鳴、劉鴻霖、嚴鍇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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