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反中亂港禍首元兇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庭今日(15日)宣判,裁定涉案三項控罪全部罪成,大快人心,全港市民無不拍手叫好!
法庭對這宗重大國安案件作出莊嚴裁決,頒下長達855頁判詞,法理兼備、邏輯嚴謹,不僅體現了香港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安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也對外國勢力妄圖干預中國內政、干預香港事務作出強有力的反擊;同時法庭亦充分保障人權,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此案標誌着香港特區已經穩穩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實乃實踐「一國兩制」、善用普通法體系進行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本港的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具有堅固及深遠影響。
一、法庭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充分尊重人權
判詞一開篇就對黎智英其人有深入剖析。在第4節,直指黎對中國共產黨懷有深切不滿與仇恨;在第17節以黎智英等候保釋期間,即使當時的保釋條件不准離港,黎仍要求助手Mark Simon為他勾連美國政客並安排會面,證明其仇中之心非常強烈;在第19至20節,法庭透過分析黎智英在法庭上的證詞,得出其對中共及特區政府的仇恨極為強烈,即使在出庭作證時仍難以掩蓋。
同時,法庭清楚表明,黎智英絕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原則與案中證據,從而決定黎面對的控罪是否被控方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在判詞第18節表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屬於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法庭此舉符合香港國安法第66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設追溯期的特點。
黎智英案充分展現香港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基本法第25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85條則清楚訂明,法庭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在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所有案件均不會因涉案人士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在刑事案的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庭才可將被告定罪。
香港國安法對人權有非常全面的保障,第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安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5條亦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當然,基本法第42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黎智英案歷時156日的審訊,令其無數犯罪事實逐一浮出水面,鐵證如山,公義絕不會缺席!
二、黎智英犯罪意圖明確 犯罪行為性質非常惡劣
刑事責任一般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犯罪行為,二是犯罪意圖。當中「犯罪行為」指的是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犯罪意圖」指的是有罪的思想狀態。正如判詞第19至20節所言,黎智英仇中情緒之強烈,就連他在接受庭審時都無法掩蓋。判詞第12節亦指出,2019年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乃源於一宗在台灣發生的謀殺案,黎智英卻認為修例經刻意策劃,用以將像他一般的反中者送交內地,並相信修例是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黎智英進而將這一瘋狂的錯誤認知,在內部「飯盒會」上灌輸予壹傳媒及《蘋果日報》的幾位高層,並自此一直利用《蘋果日報》煽動市民上街「抗爭」及反對修例。
判詞大篇幅列舉各《蘋果日報》高層的證供,顯示黎智英藉着牢牢操控旗下的輿論機器,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修例,攻擊國家、特區政府與執法部門。令人震驚的真相,包括在判詞第240至245節,時任《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主管的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與立場作為指引,並可悲自嘲地稱之為「鳥籠自主」(an independence in a bird's cage),盡展黎智英獨裁操控的真面目。在判詞第342節,黎智英指示時任《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利用該媒體進行長期抵抗,要求《蘋果日報》須在報道時,採用悲憫語調,務必將香港社會局勢的惡化全數歸咎於特區政府與中共。在判詞第471至472節,黎智英明確要求《蘋果日報》英文版的作者無須持平,必須緊跟《蘋果日報》的偏頗煽動「黃色」路線。此外,《蘋果日報》中文版社論的作者也須得到黎智英的同意才可獲聘用,確保這些作者明白須跟從黎的政治立場。
在判詞第604節,時任《蘋果日報》副社長的陳沛敏披露另一駭人事實,她供稱,黎全面主導該報的編輯方針,在「修例風波」期間親自下令,一直指示《蘋果日報》高層在新聞報道中須反映他的反中亂港觀點,有時黎甚至直接把某條合心意的新聞發送予一眾高層,附以非常明確的指示,例如「用它」、「做它」、「給予它最大的新聞報道覆蓋」,而2020年「七一」當日的《蘋果日報》頭條就是根據黎智英的意思擬定,務求煽動更多市民。凡此種種,無不顯示黎智英操控下的壹傳媒只不過是反中亂港的輿論機器,是一隻披着羊皮的狼,肆意煽惑愚弄廣大香港市民,毫無新聞傳媒的基本道德操守與專業精神。
三、黎智英廣植「代理人」勾結外國勢力 賣國求榮、反中亂港
針對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根據充分證據及可靠的證人證供,裁定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其助手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與其他人之間就存在非法協議: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所謂「抗爭運動」;而他們將請求外國實施對我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目的之中。證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及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我國與香港特區進行上述的不法敵對行動。
黎智英的指示包括所謂「團結三條戰線」,即議會線、國際線與街頭線這「三條戰線」。判詞第922節指出,黎智英更向陳梓華等人灌輸「毒雞湯」,狂言「凝聚」這些不同戰線的力量才能達到所謂「支爆」(China implosion),即經濟和政權的崩潰,黎的邪惡思想可見一斑!
判詞亦揭示黎智英與反華美國政客勾連的龐大關係網,勾結之深超乎想像!例如在第155節提到黎相交多年的John Bolton;在判詞541節,提到黎智英2019年10月竄美時會見Steve Daines, Todd Young, David Perdue及Ben Sasse,這場會談長達一小時;在判詞第10節,黎智英着助手Mark Simon去聯繫前美國駐香港總領事James Cunningham,讓其游說華盛頓政要「出口術」表達對香港特區實施國安法的敵意;在判詞第13節,指出黎智英2019年7月竄美時,曾發表公開講話,要求時任美國副總統Mike Pence「聲援」港人反修例,其後黎接受霍士新聞(Fox News)專訪時,更聲稱自己能直通華盛頓核心,曾請求華府高層Mike Pence, Michael Pompeo與John Bolton支持香港的所謂「抗爭」。足見黎智英用心險惡,長年賣國求榮,乞求美西方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四、黎智英誠信破產 涉案證人均誠實可靠
法庭明鏡高懸,慎思明辨,詳細嚴謹考慮涉案的供詞及證據,力求公平公正,彰顯公義!法庭在判詞第1392節作出總結:經對黎智英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細緻的評估後,發現其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及不足為信。法庭不接受黎證供的前後矛盾之處是由於其聲稱事件發生時間久遠、自身記憶力衰退、壓力過大或年齡增長所致的說法。舉例,在判詞第1021節,法庭研判黎智英聲稱與Mark Simon「很少談論政治」的證詞時,法庭判斷此言不僅令人難以置信,而且與事實相去甚遠。法庭指出,事實上黎智英曾與Mark Simon就政治問題進行過廣泛的討論,並依賴後者提供資訊和意見。
對於在判詞第1117節,辯方竟然質疑證人之一的陳梓華(Wayland)似曾接受「證人訓練」(witness training/witness coaching)。在1125節,法庭予以強有力的反駁,指出陳梓華非常明確地闡述了他與黎智英、Mark Simon與李宇軒的交往過程,其證供清晰有力,再者各人之間的WhatsApp及Signal訊息亦對陳梓華證詞提供了可靠的佐證。
總括而言,黎智英禍港廿多年,惡行纍纍,罄竹難書,總算隨着案件的裁決,給了廣大香港市民一個交代!本案成吋厚的判詞,記錄了那段黑暴蹂躪的灰暗歲月,當時香港社會嚴重撕裂,普羅大眾身心備受創傷,個人安全飽受威脅,幸有國安法例有效止暴制亂,期盼大家珍惜這得來不易的安定生活,繼續齊心築牢國安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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